主题:请业主慎重投票[

发表于2014-11-28
引用:房天下友(过客)在2014-11-27 13:08:41写道:
31楼

28楼的,你有没有调查一下,轰走红磡物业的小区现在怎么样?有没有比以前更发好?小区现在居民有没有后悔?据说已经上过好几次天津台都市60分了。

引用:房天下友(过客)在2014-11-27 19:40:17写道:
35楼

 最起码你的解危基金和房屋基金还在,不会被物业骗走,等两项基金用没了,等你自己掏钱维修时,不用你轰他自己就走了。一期十年多了,二期近十年了,需要维修的地方太多了,到处都需要钱地。

 说的不错,到处都需要钱,那为什么业委会还鼓动业主不交物业费?那不是更没钱了?

发表于2014-11-28
引用:房天下友(过客)在2014-11-24 20:01:36写道:
21楼

法院传票才是实话,符合逻辑的解释是:业委会这些人长期拒交物业费,现在要改选换届了,想赶紧补交近期的物业费。如果多数守法,善良的业主,被少数不交物业费的少数业委会裹挟更换物业,才是名仕达的悲哀。将来大家都跟着倒霉。所以请大家擦亮眼睛,谨慎做出选择。

引用:房天下友(过客)在2014-11-24 21:34:53写道:
23楼

 邪恶永远是邪恶,你不要在替物业狡辩了,大多数业主都是有正义感的,这叫什么?邪不压正懂吗?生气去吧

引用:房天下友(过客)在2014-11-25 15:16:57写道:
26楼

 谁是邪?谁是正啊?都是小区业主,应该允许有不同意见啊,大家讨论吗。业委会要换物业,大家有疑虑,担忧这也很正常啊,谈不上什么邪和正。如果业委会出于公心,把想选的新物业公示给大家,资质、业绩都比现在的物业好,大家不就没有疑虑了吗?

引用:房天下友(过客)在2014-11-26 22:11:38写道:
28楼

 现在的业委会是真心实意的为大家服务的,都是业主居住在这小区里,是为了将来卖房时也有的空间,不要等物业把咱们的维修基金和解危基金都骗走,到时咱们不用轰他们,自己就撤了。现在的业委会没有私心的,都是为了大家好。红磡物业实际盘子挺大的,现在只有领世郡和名仕达,他们越做越差都被各小区轰走了。新物业你们也可以建议给业委会。

 业委会的人真是太好了,不顾赶走红磡物业后,自家的房产由此贬值几十至上百万元,而去顾大家的解危基金,真是一点私心都没有,赞一个。

发表于2014-11-28
引用:房天下友(过客)在2014-11-20 22:45:37写道:
10楼

楼上的说错了,不是业委会成员不缴而是物业不收,物业是为了达到他们不可告人的目的。第二届业委会成员敢揭露物业违规行为,不到物业提优惠条件、待遇,真心为小区广大业主服务。敢说物业已到个别业主家许愿让进第三届业委会,条件是要对现任业委会的调查持不同意见。卑鄙呀

  希望下一届业委会要真正为业主服务,起到一个好的带头作用。

发表于2014-11-28
引用:房天下友(过客)在2014-11-19 23:36:07写道:
6楼

你们都被红磡物业和别有用心的人蒙骗了,业委会于去年底因物业违规已把红磡诉讼到了法院,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为了小区的安定法院要求业委会再给红磡物业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要求物业整改,几个月过去了物业始终没有把业主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得过且过蒙骗广大业主,不珍惜整改的机会。近几个月小区业主家连连被盗(前两天六号楼)小区安全吗?你们上班放心吗?物业擅自虚报34万元的解危资金有公式吗?小区公共收益长期据为己用拒....

 我们都是瘦子就你明白,先交齐物业费后说话吧。

发表于2014-11-28

很惭愧因工作忙很少关注小区工作,上周末业委会组织投票,本想了解一下情况,只见几位大爷砸桌子瞪眼一定赶走红磡.吓人啊!大爷呀,如没有私利作怪,为公益事业可谓剑拔弩张,那阵势犹如文革再现。合法吗?名仕达业主历来以文明知礼远近闻名,忐忑中。真担心恶人引来恶物业



发表于2014-11-28

邻居们:这是大家的事,几个小丑把家园闹的不得安宁,不能再善良了,当有人游说赶走红磡,我们碍于面子弃权时,知道吗?业委会把次视为同意,笑话,绑架民意,一定珍惜选举权!我们要问,赶走物业,你想干啥???


发表于2014-11-28
引用:房天下友(过客)在2014-11-28 01:01:12写道:
39楼

2012年3月31日,因为物业违规问题终止了红磡物业公司(李德福与自己签订)自拟的前期合同。至2014年5月19日才签订新的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法释[2009]8号解读》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并以存在事实物业服务关系为由....

引用:房天下友(过客)在2014-11-28 09:27:42写道:
40楼

所谓2012年3月31日终止物业合同一事,跟本就是业委会自导自演的闹剧。当时的业务会主任跟本不具有当业委会会员的资格,其业委会的产生也是不符合程序的,在区物业办根本就不予登记,由此产生的一切事宜根本就是无效的。快别在这蒙事了!!!

 你太幼稚啦!程序不合法那么你拿出证据来。一切事宜无效为什么还能开展工作?对啦你提到的区物业办根本不予登记,那么请问业委会的公章哪来的,一直在使用。别总拿政府部门来吓唬人,腐败的东西长不了,一个卖鱼的能管理好小区吗?

发表于2014-11-28
引用:房天下友(过客)在2014-11-28 19:11:34写道:
46楼

很惭愧因工作忙很少关注小区工作,上周末业委会组织投票,本想了解一下情况,只见几位大爷砸桌子瞪眼一定赶走红磡.吓人啊!大爷呀,如没有私利作怪,为公益事业可谓剑拔弩张,那阵势犹如文革再现。合法吗?名仕达业主历来以文明知礼远近闻名,忐忑中。真担心恶人引来恶物业

 一看你就不是厚道人,别拿工作忙忽悠人,谁不知道你,在单位里也就是这个德行的人,马屁精

发表于2014-11-28
引用:房天下友(过客)在2014-11-28 09:33:58写道:
41楼

昨天看了物业的通告,才明白,业委会成员想赶走物业的动机,就是为了赖掉自己拖欠的物业费,这样的人还号称真心为小区业主好,可能么?

 2012年3月31日,因为物业违规问题终止了红物业公司(李德福与自己签订)自拟的前期合同。至2014年5月19日才签订新的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法释[2009]8号解读》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并以存在事实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法院不予支持”。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主要包括合同终止、解除、期限届满且未续期等。   一帮法盲们好好学学吧

发表于2014-11-28
哈哈@49楼,又要跳墙,业伪会也谈法,有资格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