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收房过程不满意

发表于2016-01-04
标签:物业 签字 物业管理 验房 收房 
本来收房是开心的事,结果弄得一肚子气,验房的时候,还没看多会儿,跟着验房的人就不耐烦了,竟然要先走,还让我自己看完了去下边物业找他签字。真是岂有此理,验房员不在,我有问题怎么解决,验房是我们业主的权利,凭什么不让仔细看,这种人素质真低。特别可气的是在我要求稍等两三分钟后,他竟然不理会,仍然坚持要走,惹得我勃然大怒,当时真说不好会不会动粗,多亏老婆一旁使劲拉我。他这才勉强但仍很不耐烦地让我又看了一会儿,便急急忙忙让我签字了。这可能是个别人,但我也真为枫丹未来物业管理的规范性有了质疑。
发表于2016-01-05

他就是在那也没什么意义,有问题就报修物业就行了,

发表于2016-01-05

好像都是这个样子

发表于2016-01-05

可能他有什么急事吧,着急上厕所也不一定呢,哈哈哈哈哈

发表于2016-01-05

先验房后收房有没有法律依据?


买卖合同中对标的物的验收,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合同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不对标的物进行验收,买受人就无法发现标的物数量和质量是否符合约定,也就无法在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是拒绝还是接受标的物。如果作出“不论标的物品质如何,不经验收而其所有权和风险都转至买受人”的解释,对买受人是极不公平的。

“先验房、后收房”有利于市场稳定,保证交易安全,实现对经营者的监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监督”。



发表于2016-01-05
我们那位大哥倒是挺有耐心烦儿 不急不忙的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