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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沈阳刺死城管小贩被执行死刑 临刑前仍不服判决

发表于2013-09-26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故意杀人罪犯夏俊峰9月25日在辽宁省沈阳市被依法执行死刑。

夏俊峰的妻子张晶昨日在微博里写道:“今晨接到法院通知,得知我老公夏俊峰的最高院死刑复核已经通过,我刚会见完他,夏俊峰坚持认为先被城管殴打才过失杀人,他不服判决。他告诉我,好好抚养孩子,家里哪管剩下一个人,都要上诉。会见时,家人哭成一团,夏俊峰一滴眼泪没掉……”

最高法核准死刑裁定

2009年11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夏俊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夏俊峰提出上诉。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认为:上诉人故意杀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上诉人持械致两名行政执法人员死亡,一人重伤,犯罪手段残忍,后果极其严重,性质极其恶劣,建议二审法院综合案件具体情节对其依法判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于2011年4月30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夏俊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夏俊峰违规经营炸串,在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查处时,不服从管理,与执法人员发生冲突,即持刀行凶,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犯罪情节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对发生的冲突,被害人申凯、张旭东负有一定责任,夏俊峰也负有责任,夏俊峰罪行特别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作出核准死刑的裁定。

“自卫杀人”法庭未予采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夏俊峰在与城管执法人员因摆摊占道问题发生争执后,持刀在被害人办公室行凶,造成2人死亡、1人受重伤。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遂作出上述判决。

2011年5月9日上午,沈阳小贩夏俊峰刺死城管案终审宣判,辽宁省高级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夏俊峰因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夏俊峰称,自己在勤务室被申凯、孙旭东两名城管队员殴打,一时激怒拿刀乱刺。但辽宁省高院认为,没有足够证据表明夏俊峰“遭到了明显的、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行为”。

且由于目击证人被禁止进入法庭,夏俊峰的自卫杀人一说成为孤证,终审法庭未予采纳。

5月9日9时,在沈阳市看守所的临时法庭,法官宣读了上述刑事裁定书。夏俊峰的妻子张晶旁听了宣判。夏俊峰的辩护律师认为,“故意杀人”的罪名不能成立,夏俊峰应为正当防卫。

据张晶介绍,在法官宣读期间,夏俊峰一直保持沉默,宣读完裁定书之后,夏俊峰情绪失控,大喊“你们撒谎”。

发表于2013-09-27

现在一些城管就是地坯,欺行霸市,欺负弱势群体,口里不会说人话,不会走路横着走,专门欺负个体小贩,要不开罚单,要不没收商品,无法无天,是谁给撑腰,老百姓应该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时刻牢记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这就是法在中国,夏【尊】峰你和城管打交道,如同老鼠添猫鼻子,万万使不得,冤魂一路好走。

发表于2013-09-29

可怜

发表于2013-09-29

真是 可怜啊

发表于2013-09-29

实在很无奈

发表于2013-09-29

肯定不会服的

发表于2013-09-29

真是可怜

发表于2013-09-29

只写男方名字


发表于2013-09-29

还有这样的事儿啊

发表于2013-09-29

真是无奇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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