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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天津市居住证办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表于2013-12-2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境内来津人员申办天津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工作,根据《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13〕31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请人包括自然人申请人和法人申请人。

自然人申请人是指由本人直接申报居住登记或申领居住证的境内来津人员;法人申请人是指组织本单位合同工人集体申报居住登记或申领居住证的用人单位。

境内来津人员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市居住的中国公民(港澳台地区居民除外)。

第四条区县各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包括区县人口服务管理,街道、乡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社区、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分站),负责具体受理居住登记以及居住证的申领、签注、补(换)领、信息变更、注销等业务。

区县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签发工作。市公安机关制证部门负责居住证制作工作。

第三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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