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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天津市居住证办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表于2013-12-2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境内来津人员申办天津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工作,根据《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13〕31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请人包括自然人申请人和法人申请人。

自然人申请人是指由本人直接申报居住登记或申领居住证的境内来津人员;法人申请人是指组织本单位合同工人集体申报居住登记或申领居住证的用人单位。

境内来津人员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市居住的中国公民(港澳台地区居民除外)。

第四条区县各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包括区县人口服务管理,街道、乡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社区、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分站),负责具体受理居住登记以及居住证的申领、签注、补(换)领、信息变更、注销等业务。

区县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签发工作。市公安机关制证部门负责居住证制作工作。

第二章申领

第五条境内来津人员拟在津居住7日以上的,应当依照《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申报居住登记时,自然人申请人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合法居所证明和近期照片;法人申请人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申请人员名册。申请人员名册应当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文化程度、户籍地址、技术职称、居住地址等项目,并加盖单位公章。

区县各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居住登记时,应当将申报人基本信息录入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并打印居住登记凭证交由申报人保管。

第六条已居住半年以上(以居住登记或暂住登记日期为准)且拟继续居住的境内来津人员,应当依照本细则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

未满16周岁或在津就学或从事流动性作业的境内来津人员,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细则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七条自然人申请人申领居住证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天津市居住证申请表》和天津市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出具的近期照片认证回执。

(二)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本人配偶或子女共同在津居住的,还应提供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和出生医学证明。

(三)在本市合法居所的证明:

1.居住在自有住房的,提供自有住房房地产权证或者与配偶、子女共有住房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居住在居民家中的,提供房主同意居住的证明和房地产权证或其他合法居所证明复印件;

4.居住在单位内部的,提供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

5.居住在内部的,提供出具的住宿证明;

6.其他合法居所证明。

(四)在津就业的,还需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在津开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还需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其他证明材料。

法人申请人办理集体申领居住证时,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申请人员名册。

第八条区县各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受理申领居住证时,应当场核对申领材料是否齐全。

对材料齐全的,应当通过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审核居住登记信息、填写制证信息,采集申请人指纹,通过照片认证回执读取申请人照片,打印居住登记表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同时开具《天津市居住证受理回执》;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并将申办材料退还申请人。

第九条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可以依照本细则有关规定,由监护人或受托人代为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

代为申报居住登记或申领居住证的,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监护人还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和能够证明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关系的居民户口簿,受托人还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委托书。

第十条受理单位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将制证信息上传至所在区县人口服务管理;区县人口服务管理应当自收到制证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工作,并将制证信息上传至市公安机关制证部门。

第十一条区县人口服务管理应当对基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上传和本直接受理登记的制证信息进行审核,对审核无误的,予以上传制证信息;对审核有误的,发回原受理单位审核处理,并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市公安机关制证部门应当自收到制证信息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制作,并将居住证发至区县人口服务管理;区县人口服务管理应当自收到居住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居住证发至原受理单位。

申请人领取居住证时,受理单位应当收回《天津市居住证受理回执》。

第三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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