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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天津港保税区关于限价商品住房管理 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

发表于2014-02-10

大家都来讨论下吧,这合理么?



http://www5.tjftz.gov.cn/system/2014/02/08/010043498.shtml


天津港保税区关于限价商品住房管理

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

 

为全面加强区内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简称限价房)购买和使用的管理,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能,特制定以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已购限价房的住户不得违反规定将住房出租、空置、转借、转让以及作为经营性用房。管理部门不得为限价房的出租进行登记备案。出现上述违规行为的,管委会要督促取得限价房指标的单位将限价房退回。区域服务中心负责对管委会、驻区机构、天保控股公司员工购买的限价房严格加强管理。

第二条:对未实际使用过的限价房,保税区管委会或受管委会委托的公司,可在原购买价格和有关税费(契税、大修基金等)的基础上,按购买后时期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补偿利息后,回购限价房。

第三条:购买限价房后,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的,自开发商通知办理入住时间起,按空置处理。

第四条:实行限价房购买及使用监督制度。限价房销售单位对房屋购买人情况及所在单位进行登记备案,在房屋交付使用后将相关信息移交物业公司和社区管理部门。在社区管理部门监督下,物业公司每半年对限价房使用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有出租、空置、转借、转让以及作为经营性用房情况的房屋和分配单位情况报送发展改革局。

第五条:实行资格初审制度。在天津港保税区(空港经济区)注册的企业有限价房需求的,先向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报两张附表:一是以前已获得购买的限价房分配和使用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入职时间、职务、婚姻状况、是否离职调离、楼盘房号、使用状况(自住、空置、出租、转借、转让、作为经营性用房等);二是拟新申请人员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入职时间、职务、婚姻状况、社会保险缴纳地、家庭成员年收入证明、家庭成员名下已在天津市范围内拥有的住房套数。由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实相关情况,对新申请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并根据企业纳税或“投资协议”约定事项等情况提出分配建议,报管委会审定。

第六条:申请购买限价房人员必须在符合条件的单位工作3年以上。对高级人才和高级管理人员,可放宽到1年。

第七条:限价房主要用于解决企业骨干且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未婚人员原则上不能申请购买限价房,可通过公寓等途径解决住房困难。在企业工作五年以上,年龄满30岁,对企业有特殊贡献的未婚人员,经批准后,可以申请购买限价房。

第八条:从企业取得限价房指标到分配给员工并将员工资料提交给管委会审核部门,有效期限为30天。个人取得购房证到完成购买,有效期限为30天。取得限价房指标未在有效期内分配的,指标自动取消,该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取得购房证的人员,未在有效期内购买的,资格自动取消,并不得再次申请限价房,因特殊情况放弃购房的,需向管委会相关部门出具情况说明,经批准后,方可重新申请。

第九条:已购限价房的住户违反规定将住房出租、空置、转借、转让以及作为经营性用房的,暂停该住户取得购房指标的单位新分配限价房指标资格。

第十条:对分配购得限价房后不满五年,因单位原因导致员工离职的,停止该单位新分配限价房指标资格;因员工个人原因离职的,补缴限价房和普通商品房差价后,方可办理社险转移等手续。集团或系统内部调动和离职后进入其他保税区注册企业就职的除外。

第十一条:本补充规定与《天津港保税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负责本补充规定的解释。本补充规定第一条自2014年6月1日起、其他条款自发布之日起至2015年1月31日执行。


发表于2014-02-11

我们单位还未搬到天津,房子不空置怎么办?为了凑钱买这套破房子,只好把原来住的房子卖掉,现在只能租房,现在不让空置,租也不让?咋办?

发表于2014-02-12
引用:搜房网友(过客)在2014-02-11 08:49:16写道:
2楼

我们单位还未搬到天津,房子不空置怎么办?为了凑钱买这套破房子,只好把原来住的房子卖掉,现在只能租房,现在不让空置,租也不让?咋办?

 出条例的人应该没想过实际情况

发表于2014-02-18

本条例与天津国土局解答不一致.国土局相关负责人说"可以出租的,但不得用于商用."

发表于2014-02-22

说了半天都是对限价房单位的约束,实际上对个人根本就不能约束,毕竟属于私人财产。

发表于2014-02-27

天津明确限价房可出租 交易可享普通商品房待遇

2013-02-20 01:26:40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2人参与

近日,天津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人对“限价房能否出租”给出明确解释:天津市在限价房出租政策方面没有限制,市民购买限价房后可以租出去,但必须用于居住,不能用于经营或商用。

由于属于保障房范畴,限价房能否用于出租一直存在争议。

按照此前规定,与限价房同属保障房范畴的经济适用房在未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但限价房界定较为模糊。

上述负责人还表示,天津市的限价房在购买并且交纳契税5年以后才可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时政府不收任何增值收益,按照商品房上市的相关税费规定来缴纳税费。

这与北京目前所实施的限价房政策有所不同。按照北京市规定,购房人在取得房屋权属证书5年后转让所购住房的,应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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