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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新建房屋供暖问题详解

发表于2012-06-16
天津供热部门对新建房屋供暖问题详解
 
人民网·天津视窗1月16日电:许多新建房住户对采暖设施、供热政策等并不十分了解,新建房屋供暖问题也成为市民在热线中普遍关心的问题。对此,天津市供热部门有关负责人对此类问题进行了集中解答。

第一年不能申请停热

供热系统是居民住宅中重要的生活设施,其设计是否规范、合理,运行是否有效、可靠,都要通过实际的供热运行去检查。因此,房屋建成后第一个采暖季的实际供热对购房群众实际检验房屋质量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整个供热系统能否正常运行、管网系统是否存在堵塞、损坏等缺陷都需要在第一个采暖季的运行中加以反映,如发现问题能及时由开发建设单位加以整改,并留待第二个采暖季继续检验。如果购房人在第一个采暖季就要求停热,不仅发现不了供热系统是否存在问题,也意味着购房人自行放弃了要求保修的权益,供热设施一旦出现质量问题,购房人的维权也会受到影响。因此,从保证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角度讲,新建房屋第一个采暖季不能申请停热。

供暖出现问题由开发商负责

新建房屋一般需由开发建设单位保驾运行两个采暖季,保驾期过后,经供热单位正式验收合格后方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调试。因此,在未经供热单位验收前出现的所有供热问题,应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解决和维修。如果确是由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供暖温度问题,也应由开发建设单位出面与供热单位协调解决。

装修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住户在装修房屋时,不得擅自拆改、迁移供热设施,特别是有的住户擅自改为地采暖更是不允许的,这是因为供热管道是一个系统工程,其供暖效果受多方面因素影响,对运行参数、施工工艺、管道布置等均有严格要求,如有不慎,轻则影响供热效果,重则会给自己和邻居带来损失。如用户装修确需要移动、更改原室内供热设施时,应事先征得所属供热单位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为避免因材料、安装质量问题发生纠纷,建议用户委托供热单位代为采购和安装。此外,居民装修时,也要注意尽量不要遮挡、覆盖暖气设施,以免影响散热效果。

新房到期未入住仍需交纳采暖费

为了检验新建房屋供暖设施是否可靠,需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进行检验。开发商按合同约定交付了房屋并具备了入住条件,无论住户是否办理入住手续,该房屋已为住户所有,供热的受益人都是住户,按照“谁受益、谁交费”的原则,采暖费应由住户承担。因此,供热部门建议新商品房住户应及时办理入住手续,并配合供热单位一起检查供暖系统质量和供暖效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曲彤 杨雪菲 宝祥)

http://www.022net.com/2009/1-16/436063262269474.html




今年天津市实施新规定 供热报停加收20%补偿费

2011-07-04 13:44 来源:人民网

   “前几天,我去供热站申请报停,对方却让我交20%的热能补偿费,请问这是否符合规定?”“关于供暖报停,手续怎么办?”近日,多名读者来电咨询有关供热报停方面的事宜。就此,记者与市供热办取得了联系。采访中记者获悉,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保障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天津市建交委和发改委已经联合出台了《天津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该《办法》从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办法》明确规定,用热户有暂停或恢复用热需求的,应在当年9月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暂停和恢复用热期限最短为一个供热期;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房屋不得办理暂停供热。

记者得知,与往年不同的是,《办法》第六条规定,暂停用热期间,每个供热期热能损耗补偿费收取标准为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20%,居民用热户从2011—2012供热期开始收取。恢复供热前,用热户如有欠费应予以补齐。暂停供热期间,房屋产权发生变更的,新、老用热户需同时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如有欠费应予以补齐。供热单位在收取热能损耗补偿费时,应开具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采暖收费专用票据。

同时,《办法》也对相关程序进行了规范:暂停或恢复用热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单由供热单位提供;对于暂停用热不影响其他用热户正常采暖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供热单位应当为提出申请的用热户办理相关手续,由供热用热双方签订停热协议书,明确约定停热时间、停热处理方法、协议期满延期等内容,并由用热户缴纳停热期间的热能损耗补偿费。

供热单位同意用热户申请后,对供热系统采取暂停和恢复用热措施,串联供热系统,宜采取拆除暖气片的方法;单户分环系统,宜采取截断供回水管的方法。



关于印发《天津市集中供热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规范供热设施管理行为,保证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现将《天津市集中供热设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集中供热设施管理办法

二零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附件:

天津市集中供热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供热设施管理,保证供热设施安全运行,依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与集中供热设施管理相关的供热单位、开发建设单位和用热户,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居民住宅用热户的户外供热设施和户内共用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管理,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
   居民住宅用热户的户内供热设施由用热户负责管理,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用热户承担。
   第四条 新建居民住宅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在保修期内,供热设施的维修、系统运行调试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开发建设单位可有偿委托供热单位进行保修。
   两个供热期满后,开发建设单位应与供热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供热设施移交验收。验收合格的,户外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管理,户内供热设施由用热户管理;验收不合格的,开发建设单位应进行整改,并继续承担保修责任。
   整楼、整门未售出或未交付使用的新建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可办理暂停供热手续,供热设施的保修期顺延。
   第五条 居民住宅补建的供热设施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在保修期内,供热设施的维修、系统运行调试由供热单位负责。
   第六条 非居民住宅供热设施的管理责任由供热用热双方在供用热合同中约定。
   第七条 供热单位应定期对其运营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修、更新改造,保证供热设施完好。
   第八条 用热户户内供热设施发生漏水等故障,对公共安全和其他住户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时,供热单位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用热户;需要入户抢修而用热户不能及时赶到现场的,供热   单位应通知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和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入户抢修。
   第九条 用热户不得擅自安装、拆装、改装户内供热设施,影响其他用热户采暖的应恢复原状。
   第十条 用热户应配合供热单位对共用供热设施的管理,室内装饰装修影响供热单位检查、维修和更换的,用热户应予拆除。用热户不配合供热单位检查、维修和更换造成损失的,由用热户承担。
   第十一条 供热单位应用热户的要求对供热设施进行维修时,应对维修项目和部位等做出详细记录,并承担两个供热期的保修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发表于2012-06-16
引用:寒坛雁渡在2012-6-16 23:19:04写道:原帖
天津供热部门对新建房屋供暖问题详解
标签:新建房屋 供热单位 人民网·天津视窗1月16日电:许多新建房住户对采暖设施、供热政策等并不十分了解,新建房屋供暖问题也成为市民在热线中普遍关心的问题。对此,天津市供热部门有关负责人对此类问题进行了集中解答。
第一年不能申请停热
供热系统是居民住宅中重要的生活设施,其设计是否规范、合理,运行是否有效、可靠,都要通过实际的供热运行去检查。因此,房屋建成后第一个采暖季的实际供热对购房群众实际检验房屋质量是重要的,因为整....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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