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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天津市居住证办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问题和漏洞

发表于2014-01-29

正文法则部分略过,主要说说漏洞

目前看问题主要有:


一、是否每个符合本规定的在津外地人都必须办?


二、第七条规定自然人申请人申领居住证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办理时需要出具在本市合法居所的证明,如果这些单位或个人不帮助外地人或根本不给外地人出具这些证明该怎么办?而现实中,在城郊结合部或农村租住的外地人极可能遇到这些问题,在保安公司、中小型民营企业特别是不在市区、滨海开发区的中小型企业等用人单位为了长期能雇佣这些外地人并根本断绝外地人在本市享受法律政策规定的权利以及长远发展的可能性极可能拒绝出具相关证明。遇到这些情况时公安机关是否能够强制这些单位或个人配合执行?这里根本没有明文规定。


三、在一些中小型民营企业特别是远离市中心和滨海新区的中小型民营企业企业、保安公司等用人单位和外地人员工建立雇佣劳动关系时,仅凭口头协议或签订的劳动合同根本不按相关劳动法律规定给劳动者保存一份,而是全部由用人单位保存。所以,第七条自然人申请人申领居住证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中的“(四)在津就业的,还需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在津投资开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还需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如果这些用人单位对雇佣劳动关系不予承认甚至矢口否认的话,如果根本不让劳动者复印雇佣劳动合同的话,有关国家机关是否能够强制用人单位配合执行?这一点在这个政策规定中根本没有明文规定。


综上所述,这些漏洞极可能根本上阻碍在津外地人员积极配合政府执行和落实,从而是该政策成为只适合外地来津人员中所谓的成功人士的特殊权利,最终使该政策因无法惠及普通劳动群众而沦为表面形式和文字游戏。


非常盼望有关部门能够及早注意到这些问题和漏洞并及早根本的解决这些问题。


发表于2014-01-29

大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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