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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车位的一点看法

发表于2013-01-15

我认为小区内的公共场地为业主共同享有的资源(因为已含在购房款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将这部分资源占为己有或变相占为己有,以此牟利。但是当双方签订了协议(业主和物业)就另论了,只有执行协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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