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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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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成立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sophgold
发表于
2010-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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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代表业主利益的组织机构。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物权法》第七十五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物权法》第七十八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国务院令第504号《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
房天下网友(过客)
发表于
2010-07-15
房天下网友(过客)
发表于
2010-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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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07-15
引用:
房天下友(过客)
在2010-7-15 22:01:40写道:
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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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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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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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天下友(过客)
在2010-7-15 22:03:04写道:
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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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15
引用:
房天下友(过客)
在2010-7-15 22:01:40写道:
原帖
房天下网友(过客)
发表于
2010-07-15
引用:
房天下友(过客)
在2010-7-15 22:03:09写道:
原帖
引用:房天下友(过客) 在2010-7-15 22:01:40写道:原帖
房天下网友(过客)
发表于
2010-07-22
房天下网友(过客)
发表于
2010-07-22
引用:
房天下友(过客)
在2010-7-15 22:04:50写道:
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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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物权法》第七十五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物权法》第七十八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国务院令第504号《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