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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天津供热部门解读新政:暂停暖气缴20%热能损耗费

发表于2011-09-30
今年供热季即将到来,市供热主管部门按照去年6月1日实施的《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立法要求,对条例中的一些条款进行了细化。记者对供热办相关负责人和进行了采访,对涉及温度测量、温度不达标退费、暂停和恢复供热等相关细则新政内容进行了解读。

问:供热温度标准提高以后,退费标准是否有变化?

答:新的温度标准规定是,在供热期内,居民用热户安装供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应当不低于18℃,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具体标准由供热用热双方在供用热合同中约定。

在供热期内,经测量,用热户室内温度低于规定最低温度或合同约定温度,超过24小时仍未解决的,供热单位应退还用热户相应部位、相应天数、相应比例的供热采暖费。不足24小时部分不计算天数。具体为:1.低于标准温度2℃(含2℃)以内的,退还比例为10%;低于标准温度2℃(不含2℃)—6℃(含6℃)之间的,退还比例为50%;低于标准温度超过6℃的,退还比例为100%。2.经测量温度不达标,但在测温后24小时内温度达到标准的,不做退费处理。如此现象连续出现,则整个时间段内,供热单位应按上述标准退还供热采暖费。3.供热单位如有不提供测温服务、不提供测温仪表检定证书、不在测温记录单上签字、不给用热户留测温记录单等行为的,均视为检测温度不达标,供热单位应按100%比例退还用热户供热采暖费。

问:用热户暂停用热为什么要交纳20%的热能损耗补偿费?

答:《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25条规定:在不影响其他用热户正常采暖和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用热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9月30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暂停供热手续,交纳20%的热能损耗补偿费。根据《条例》规定,结合天津市实际,借鉴我国北方多城市收取损耗补偿费的做法,市建委会同市发改委研究并经市政府同意后,印发了《天津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

问:哪种情况可以免交热能损耗补偿费?

答:1.天津市城镇户口的低收入家庭,凭《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天津市城镇居民特困救助卡》或《天津市低收入家庭价格补助领取证》和所属区、县民政局出具的证明,免交停热期间热能损耗补偿费。2.天津市城镇户口的无工作的重点优抚对象家庭,凭《天津市定期补助人员证》、《天津市定期抚恤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和所属区、县民政局出具的证明,免交停热期间热能损耗补偿费。3.用热户永久停热。

发表于2011-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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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1-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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