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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天津市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操作程序

发表于2014-05-08

天津市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操作程序

一、尚未录入信息及新建项目的操作程序


(一)开发建设单位将已经测量的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明细录入“天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保障系统”)。(二)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组织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房屋征收进度,将选择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被征收人明细录入“保障系统”,信息上传区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室(以下简称“区县征收办”)。内容包括:房屋征收项目名称、被征收房屋地址、面积、被征收人及配偶姓名、身份证号、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编号、选择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名称等。


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经济租赁房实物配租和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的被征收人及配偶,应退出已享受的住房保障方式,再选择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区县住房委员会室(以下简称“区县房委办”)和征收办要密切,督促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启动房屋征收前,告知被征收人相关住房保障政策;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前,查验被征收人及配偶享受住房保障情况。


(三)区县征收办根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的被征收房屋权属合法证明或被征收人证明(区县政府开具,见附件)、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分户评估报告,审核被征收人明细。确属被征收人的,区县征收办在“保障系统”上予以确认,信息上传区县房委办。


(四)被征收人到区县房委办申请办理《天津市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以下简称《资格证明》),须提供以下要件: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身份证、户口簿(夫妻非同户籍的提供婚姻证明)等。


区县房委办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根据“保障系统”中的被征收人明细,对所提供要件和该家庭是否享受实物配租或租房补贴情况进行审查。5日内向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发放《资格证明》。同时,区县房委办将发放《资格证明》的信息转入商品房销售管理系统。


各区县房委办要严格《资格证明》管理,明确经办责任人,《资格证明》不得涂改,做到专人领取、专人发放、专人核销、妥善保存。


(五)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驻市许可服务审批办依据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立项、规划、复核等手续,在颁发销售许可证时,须在“用途”项目后标注“仅限用于征收安置”。


(六)被征收人选定经济适用住房后,持《资格证明》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开发建设单位将《资格证明》原件收回存档备查;打印购房合同时,销售系统对资格证明信息进行检索识别,无法检索到的信息,不得打印购房合同。


(七)市局住房保障处会同天津市房地产经济技术信息完善“保障系统”。


二、目前已录入信息项目的操作程序


(一)对目前已录入被征收人或房源信息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被征收人仍按相关规定进行资格认证;具备条件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可办理销售许可手续,房屋合同信息在商品房销售管理网上予以锁定,暂不能打印购房合同,待选房明细经核查确认后,由市局住房保障处予以解除锁定。


(二)已办理销售许可手续但仍有余房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由市局住房保障处确认余房数据信息,由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以下简称“市房地产管理”)依据市局住房保障处确认文件对数据进行锁定。如需解除锁定,由市局住房保障处确认选房明细,出具确认文件,市房地产管理解除相应房产数据信息的锁定。


(三)该类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由市局住房保障处会同市房地产管理梳理出项目明细。


三、本通知自2012年5月24日起施行,至2017年5月23日废止。2011年2月1日印发的《〈天津市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操作程序〉的通知》(津国土房保〔2011〕51号)同时废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以及城中村改造涉及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项目,由区县房管局组织相关单位参照本程序办理。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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