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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建议将建立健全小区业主委员会完善和加强小区的物业管理秩序纳入本市2011年20项民心工程的内容

发表于2010-10-18
当前随着新建住宅小区的迅速增加,但由于管理工作跟不上,使许多新建的小区很快成为大杂院。仅从我们居住的河东区南横街欣荣嘉园来说,该园是一个为2007年安置后广场京津高速铁路拆迁户的新建小区,至今已入住三年多,至今尚无建立小区业主委员会,现在的物业公司是由区建委所属的官办单位,不仅管理服务质量差,许多该管的事不管,工作都没有达到收费标准规定的要求。目前小区私搭乱盖围圈个人自留地成风,安全没有保证,偷盗自行车、汽车的各种案件不断出现,一个崭新的小区环境已不成样子,业主与物业矛盾十分尖锐,但由于没有业主委员会,业主的合理意见和权利不能得到保证,任凭物业想怎么办,就怎么办。
小区是居民生活的主要场所,这种状况不仅与本市建设宜居城市的要求,为居民创造一个安定和谐的生活环境的要求很不适应。因此建立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健全小区正常的管理秩序成为急不可待刻不容缓的一项重要工作。
从我小区长期建不了业主委员会的情况看,我认为有以下原因:1。业主心不齐。无人牵头干这个出力不讨好的工作,有的甚至愿意保持这种乱象,可以物业管理不善为由不交物业费。2。物业公司没有积极性。没有业主委员会,他们可以,只抓收费(认为一经诉讼,收费一个也少不了)不抓管理。3。权利部门不作为。市物业管理条例对有关物业管理对市、区、街道都有要求,但谁也没有负起应负的责任。有关问题我们曾多次向市综合整治部门和区建委反映,但只是层层批转,都不了了之,市300天的综合整治主要是一个形象工程,对小区的实际问题根本不予过问。
对小区管理的这种状况据我了解不是个别情况,是比较普遍的现象,是我市在城市管理上的一个空白点和薄弱环节,我认为小区是居民生活的主要场所,整治环境建立宜居城市的重点应该放在小区,是像我们这样的老年人生活唯一的场所就在小区,我们只要求两条:一是希望有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二是有一个安全的氛围。但目前这两条都谈不上。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希望引起市领导部门重视,列入2011年20件民心工程,把这一课补上。
考虑建立业主委员会各相关方的认识比较复杂,都没有主动性,组建工作难度比较大,因此建议在组建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中应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主导作用,除做好宣传组织工作外,要有坚决贯彻政府的有关规定的决心,采取必要的强有力的手段,把工作落到实处。(如较难的私搭乱盖,该拆的必须限期拆掉)。
以上建议,希望考虑。
发表于2010-10-25
天津北方网讯:记者昨日从市国土房管局获悉,在《天津市住房保障监督管理试行办法》颁布实施的一年多时间里,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已追缴违规领取租房补贴款490户、210万元;追缴违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差价款14户、74.4万元;对82户违规申请限价商品住房家庭,停止购房证明使用功能或启动退出程序。

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十一五”期间,本市新建各类保障性住房2405万平方米、33.5万套,向41万户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保障。住房保障工作形成了市、区两级体系,建立了申请审核、公示、年审和巡查机制。今年下半年以来,本市通过强化司法执行、严格退出程序、拓宽监督渠道,在住房保障的违规查处方面实现了三个“首次”突破,即通过司法执行途径完成补贴追缴,运用专项退出程序指导清退,依据社会举报落实违规查处。

据介绍,本市租房补贴保障方式灵活,受益人数众多。部分家庭在申请享受相关政策后,因住房、收入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申报,导致违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核查发现违规情况后立即停发补贴,对违规家庭下达处理决定书,并给予3个月的权利期,对其间既不主张权利又拒不退缴补贴的,将申请人民法院非诉执行。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已对7户租房补贴违规家庭申请非诉执行,并于日前通过法院执行全额追缴了1户违规领取的租房补贴款。

针对限价商品住房政策覆盖面广、群众关注度高、近年新建的项目又将陆续竣工交付使用的实际,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一方面加大频次,按月核查新增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发现违规情况即查即改,已停止49户尚未购房的违规家庭限价商品住房购房证明使用功能。另一方面强化查处力度,对33户已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违规家庭作出腾退住房或补缴购房款差价处理,目前有3户家庭提出腾退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其中1户已办理了退房手续。这也是本市目前完成的首例限价商品住房违规清退。

今年以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还积极拓宽社会监督渠道,通过市、区两级媒体对29600余户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信息进行了公示公告,公布市、区两级住房保障举报专线和网络邮箱,截至目前已受理办结群众举报66件。日前,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依据群众举报线索,对一名瞒报收入、违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公职人员,函告其所在单位给予处分;并向本人送达处理决定书,依照《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全额追缴其违规购房款差价15.8万余元。(记者邵隽通讯员姬臻周轶洲)

天津国土房管局公布住房保障举报专线电话和网络邮箱

自去年住房保障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实施以来,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已通过强化资格审核、网络检索、定期核查、入户调查等关键环节,对各类住房保障受益家庭实施了全方位专业监督管理。

为适应住房保障工作受益面和关注度不断扩大提升的形势,确保民心工程高效实施、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天津市国土房管局日前再次向社会公布了住房保障举报专线电话和网络邮箱。

举报专线:23394500邮箱网址:szfbzbjb@163.com

此次公布举报专线电话和网络邮箱,是管理部门在进一步提高政策执行水平,完善体系建设方面的又一举措。群众可通过以上渠道反映住房保障申请受理违规情况,有关部门将及时核实举报线索,依据政策制裁违规。

发表于2010-10-25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保障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津国土房保办[2009]409号

各区县房管局、民政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健全住房保障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和加强监督检查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保障管理,促进住房保障工作健康有序进行,现将《天津市住房保障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月十六日
天津市住房保障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管理,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确保住房保障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和我市住房保障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区域内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为本市住房保障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住房保障管理室(以下简称市住保办)会同民政等部门负责全市住房保障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负责本辖区住房保障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住房保障工作监督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为准绳;

(三)客观公正、违规必纠;

(四)监督检查与预防、改进工作相结合,与惩处相结合。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住房保障政策的行为,向住房保障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住房保障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监督管理原则,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编制全年监督管理计划,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制定监督管理方案;

(二)工作的组织实施、检查督办、培训交流和考核总结;

(三)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四)住房保障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 住房保障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应当熟悉住房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住房保障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住房保障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 住房保障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人员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相关申请、享受住房保障政策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享受住房保障家庭现场调查了解、核实相关情况;

(四)对违反住房保障政策的行为依法进行纠正和查处。

住房保障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

第三章 监督内容

第九条 各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对贯彻国家和本市的住房保障政策,执行本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四项住房保障政策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廉租住房政策实施的监督管理。按照廉租住房有关规定,对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1.执策、履行程序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廉租住房的申请、受理、初审、复核、公示、核准、缴款选房、开具通知书、发证(贴)、签约、入住等审批程序实施监督检查。

2.动态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日常和定期核查申请家庭人口、住房、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民政部门定期定量补助的社会优抚对象、特困救助卡、重复申请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3.实物配租代管房屋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实物配租家庭代管房屋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包括房屋使用、产权证(公产租赁合同)及原始资料留存情况、代管房屋台账的建立和出租使用备案情况以及《廉租住房配租家庭原住房管理办法》中各项管理规定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4.廉租住房房屋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廉租住房(含公建)房屋修缮质量、修缮服务、设备设施养护维修等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对租金收缴与归集、租赁经营和物业服务等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5.对公有住房租金核减实施监督检查。

6.对住房保障相关租赁备案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二)经济租赁房政策实施的监督管理。按照经济租赁房有关规定,对经济租赁房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1.执策、履行程序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经济租赁房的受理、核查、公示、发证(贴)等实施监督检查。

2.动态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定期核查申请家庭人口、住房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实施的监督管理。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有关规定,对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1.执策、履行程序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经济适用住房(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受理、公示、发证等实施监督检查。

2.按照有关规定对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资格和开发建设单位销售对象的购买资格实施监督检查。

(四)限价商品住房政策实施的监督管理。按照限价商品住房有关规定,对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1.执策、履行程序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初审、审核、公示、发证等实施监督检查。

2.按照有关规定对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人资格和开发建设单位销售对象的购买资格实施监督检查。

(五)保障性住房建设(配建和收购)的监督管理。依照有关规定对廉租住房配建和收购的计划落实、工程进度、建设验收手续、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六)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依照有关规定对住房保障专项资金收入、归集与支出、专款专用和相应财务制度建设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七)信访和举报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对住房保障工作的信访和举报落实情况;转交、督办事项的办复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八)审计整改落实的监督管理。根据工作实际,对审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住房保障网和其他核查系统使用的监督管理。对利用住房保障、产权产籍、公产房屋等管理系统,核查保障对象家庭住房和重复申请等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十)会同有关部门不断提升完善住房保障、产权产籍、公产房屋等管理系统的核查功能;完善住房保障管理系统不信任记录自动检索比对功能;协调有关部门逐步建立完善相关核查管理系统。

(十一)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的受理、初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十二)对区县执行天津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完成住房保障指标情况和监督管理计划、监督管理制度的制定建立与执行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十三)住房保障其他监督管理事项。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健全监督管理机构,配备相应工作人员;编制监督管理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和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手段,形成住房保障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第十一条 采取多种形式,对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日常、定期、专项和委托监督管理。

(一)日常监督管理。各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普查、抽查、调查、座谈、入户和管理系统检索等多种形式,实施监督检查。

1.加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复核管理的监督检查。按照《关于加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复核管理的通知》(津国土房保[2009]381号)中关于“复核内容和方法“的规定,加强对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复核管理的监督检查。

2.实行日常监督检查。区县监督管理部门对住房保障政策享受对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市住保办对其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二)定期监督管理。

1.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利用住房保障、产权产籍和公产房屋管理系统对享受实物配租、租房补贴家庭的住房、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民政部门定期定量补助的社会优抚对象、特困救助卡等变动和重复申请情况进行检索核查。

2.区县监督管理部门定期会同民政部门,根据申请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民政部门定期定量补助的社会优抚对象、特困救助卡等变动情况,对享受对象资格实施监督核查。

3.每年由市住保办组织区县房委办,开展全市年审工作。

(三)专项监督管理。各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住房保障工作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1.由市住保办工程部对廉租住房房屋(含公建)修缮方面和廉租住房配建收购等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2.由市住保办保障部对廉租住房房屋(含公建)经营方面和物业服务等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3.由市住保办综合部(财务)对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四)委托监督管理。市住保办就有关监督管理内容,委托区县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对专项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住保办对受托监督管理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区县房委办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的受理、初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监督管理报告制度的执行。区县监督管理部门、受托监督管理部门和市住保办按每月、每季度和每年将监督管理情况分别报市住保办和市国土房管局。报告做到月有数字情况、季有统计分析、年有总结计划。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对违反住房保障政策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一)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对受理、审核部门未按规定操作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或不按程序办理情节较重的,属于国土房管系统的,按照市国土房管局管理人员过错追究相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国土房管系统的,提请有关单位给予处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人员,依法严肃处理。

(二)住房保障对象。

保障对象虚报、瞒报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家庭住房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区县房管局、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并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已获得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房补贴(已骗取的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从申请人缴存的租赁保证金中抵扣),或者退出实物配租住房。对应当腾退住房而拒不腾退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情节恶劣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拆改廉租住房结构或改变用途,转让、转租、转借廉租住房,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纳房租或无正当理由住房空置6个月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该住房收回。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采取其他手段骗取购买资格或逃避应缴政府收益的,由其按市场价格补足应缴款项,并提请其所在单位给予处分。对拒不补缴的,管理部门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采取欺骗手段骗购限价商品住房的,由市国土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追回已购限价商品住房,或者向购买人按限价商品住房购买价格与其市场评估价格的差价征收差额收益。

(三)相关单位和相对人。

用工单位为其员工或其他相关单位为申请住房保障人员提供虚假收入、住房等证明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通知工商部门,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并由其承担连带责任。

对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对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单位,由市国土房管局责令销售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开发销售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价格差价,并由有关部门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由市国土房管局提请有关部门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对向未取得购买资格的家庭出售限价商品住房的,由销售管理部门责令销售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销售单位补缴限价商品住房与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价。

对未取得销售许可证擅自销售、无故拖延保障性住房项目办理销售许可证时间,以及取得销售许可证后无故拖延开盘时间的,由有关管理部门对保障性住房开发单位依法处理。

(四)对监督管理工作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违反住房保障政策的行为。

对违反住房保障政策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报请有关部门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表于2011-02-28
欣荣嘉园(过客),您好!你所发的帖子“建议将建立健全小区业主委员会完善和加强小区的物业管理秩序纳入本市2011年20项民心工程的内容”已被设置为固顶帖,请再接再厉多发好帖。点击查看更多欣荣嘉园业主论坛固顶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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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1-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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