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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天津国五条出台

发表于2013-04-01

四、充分发挥税收调节作用

税务、房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出售自有住房按照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照转让住房所得的20%计征;对不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按照核定征收方式计征。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发表于2013-04-01

以后卖房不好卖了

发表于2013-04-01

就住一套得了

发表于2013-04-01
有山有水area,您好!您所发的帖子“天津国五条出台”已被设置为固顶帖,请再接再厉多发好帖。
发表于2013-04-02

出台了 这么不咋地

发表于2013-04-02

这征税太高了

发表于2013-04-11

挺温和的

发表于2013-04-11

卖不了房了 哎

发表于2013-04-18

没什么意义

发表于2013-04-18

出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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