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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程序时限

发表于2008-11-27
 公积金贷款的办理程序及时限是怎样规定的?
(一)银行受理申请:借款人携带所需资料到贷款银行进行贷款申请,贷款银行当时受理并审核,审核确认后指导借款人填写打印贷款申请表,并由借款人确认,并将信息传送公积金;
(二)贷款初审:当时对贷款申请表进行初审,做出准予或不予贷款申请的确认;
(三)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当时在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委托提取协议书等贷款资料上签字;贷款银行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在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委托提取协议书等签章;
(四)贷款担保:保证担保的,由担保公司在6个工作日内办理担保及反担保手续;抵押担保的,由贷款银行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质押担保的,由贷款银行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质押手续;
(五)贷款报批:贷款银行在2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料报到审批;
(六)贷款复审:在1个工作日内对贷款资料进行复审,做出准予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
(七)资金划拨:在1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划到贷款银行;
(八)贷款发放:贷款银行在2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人或借款人账户
发表于2008-11-27

公积金贷款的办理程序及时限是怎样规定的?
(一)银行受理申请:借款人携带所需资料到贷款银行进行贷款申请,贷款银行当时受理并审核,审核确认后指导借款人填写打印贷款申请表,并由借款人确认,并将信息传送公积金;

(二)贷款初审:当时对贷款申请表进行初审,做出准予或不予贷款申请的确认;

(三)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当时在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委托提取协议书等贷款资料上签字;贷款银行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在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委托提取协议书等签章;

(四)贷款担保:保证担保的,由担保公司在6个工作日内办理担保及反担保手续;抵押担保的,由贷款银行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质押担保的,由贷款银行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质押手续;

(五)贷款报批:贷款银行在2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料报到审批;

(六)贷款复审:在1个工作日内对贷款资料进行复审,做出准予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

(七)资金划拨:在1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划到贷款银行;

(八)贷款发放:贷款银行在2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人或借款人账户

 

发表于2008-11-27

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哪些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的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借款人可以采用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两种按月分期归还方式。还款方式一经确定,不得更改。

等额本金还款和等额本息还款有何区别?

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是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其中归还的本金和利息的配给比例是逐月变化的,利息逐月递减,本金逐月递增。

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是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分别适合不同的借款人,没有绝对的利弊之分。

等额本息每月还款固定,适用于在整个贷款期内家庭收入有稳定来源的借款人,如国家机关、科研、单位人员等。

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每月的偿还额逐月减少,开始还款的压力较大,后期压力较小,较适合于已经有一定的积蓄,但预期收入可能逐渐减少的借款人,如中老年职工家庭,在退休后收入可能随之递减,可以选择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住房公积金贷款

如何提前还款?

目前提前还款可以采用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两种方式。目前对提前还款的还款额、提前还款次数、已贷款时间等都没有限制,也没有收取违约金的要求。

如遇法定利率调整

如何执行新的利率?

贷款期限在一年内(含一年)的贷款,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发表于2008-11-27

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期限如何确定?

购买商品房、限价商品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购买私产住房的,不得超过20年;购买公有现住房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不得超过10年。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法定退休年龄一般按照女性55岁、男性60岁计算;国家另有规定的,退休年龄按其规定执行但最高不得超过65周岁。借款人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上述两种方法计算的低值。

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如何确定?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要根据还贷能力、房价成数、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倍数和贷款最高限额四个条件来确定,四个条件算出的最小值就是借款人最高可贷数额。计算方法如下:

(一)按还贷能力计算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借款人月工资总额+借款人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借款人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

使用配偶额度的:[(夫妻双方月工资总额+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夫妻双方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其中还贷能力系数为40%,月工资总额=公积金月缴额÷(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

(二)按房屋价格计算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房屋价格×贷款成数

其中贷款成数根据购建修房屋的不同类型来确定: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私产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房屋价格(评估价格)的80%;购买公有现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房屋价格的70%;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建修住房所需费用的70%;

购买私产住房的,房屋价格和评估价格不一致时,取二者低值核定额度。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额度还应不高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与房屋补偿金的差价。共同购买商品住房、私产住房的,贷款额度还应不超过按购房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产权比例计算的住房价款,未约定产权比例的,视为各购房人平均占有住房产权。

按产权比例计算的住房价款=住房全部价款×申请贷款职工同一家庭购房人合计占有的产权比例。

(三)按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倍数计算的贷款额度

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高于按照借款人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的20倍,借款人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小于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四)按贷款最高限额计算的贷款额度

使用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40万元;同时使用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60万元。

计算出的贷款额度数值保留到千位,千位以下不为零的千位加一

发表于2008-11-27

申请公积金贷款

应具备哪些

基本条件?

申请公积金贷款须满足的基本条件有:

(一)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年以上并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且所在单位不欠缴;

(二)本人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

(三)本人及其配偶征信状况良好;

(四)职工家庭(包括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购买、建造、翻建自有住房。

职工已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还清前,其配偶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如何界定“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并且所在单位不存在欠缴情况。若借款人(配偶)因工作单位变动,造成欠缴3个月(含)以内住房公积金或因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误,重新调整造成欠缴住房公积金,在申请贷款时已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齐并恢复逐月缴存的,可视同连续缴存。

如何界定“征信状况良好”?

(一)征信状况良好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贷款当前不存在逾期或担保人代还;

2.贷记卡当前不存在逾期;

3.准贷记卡不存在透支180天以上未还记录(不含卡费、年费);

4.贷记卡不存在近12个月内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超过6期记录(不含卡费、年费);

5.单笔贷款24个月内不存在连续逾期超过6期记录(含担保人代还);

6.不存在近两年内贷款有展期(延期)或以资抵债等记录;

7.单笔贷款不存在累计逾期超过24期记录;

8.不存在因信用不良被起诉的记录;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情况需满足以下要求:

1.最近24个月连续逾期不应超过6期(含担保人代偿);

2.累计逾期次数不得超过24次;

3.无因违反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被起诉或一次性担保人代偿的情况

发表于2008-11-27

定向安置经适房、限价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最长30年 公积金提取范围再次扩大
 
本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近日重新发布了《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新贷款办法将于11月24日执行,提取办法于12月1日执行。
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具有如下特点:
贷款政策调整

(一)增加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两类贷款品种

为支持中低收入职工购房,新办法规定,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及限价商品住房的职工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最长年限为30年,贷款额度最高可达所购住房价款的80%(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额度还应不高于购房全部价款与房屋补偿金的差价)。

(二)职工购房申请贷款的,抵押物须为所购住房

新办法规定,职工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应以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须以所购住房以抵押的方式提供反担保。

提取政策调整

(一)提取范围再次扩大

新办法规定,在现有因购房等住房消费行为及因大病等非住房消费行为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基础上,新增以下4种情况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纳入本市城镇居民特困救助范围的;农业户籍职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到本市区域外工作并在当地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本市区域外购买已取得产权的自有住房,且具有所购住房坐落城市户籍或在所购住房坐落城市工作的职工。

(二)明确共同购房的提取范围和条件

新办法对职工与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外的其他人共同购买住房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作出规定:未使用住房贷款共同购买住房的,共同购房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使用住房贷款共同购买住房的,借款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利用商业住房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有新规

新办法规定,职工使用商业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但不得超过购房首付款。

使用商业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在偿还商业住房贷款后,凭还款凭证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但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到期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且合计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贷款结清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合计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

(四)委托提取将更方便职工还款

为方便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还款,新办法规定: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办理委托提取业务。委托提取业务是指,职工在偿还贷款本息后,贷款银行将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自动划入借款人住房公积金龙卡银行储蓄账户,用于还款,职工不用每月到柜台办理还贷、提取手续,且不用承担任何费用。

发表于201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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