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 9月1日起施行
- 发表于2014-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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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14-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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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14-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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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14-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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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14-08-27
小区又怎么了
- 发表于201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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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14-08-27
签名干嘛的
- 发表于201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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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1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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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工伤保险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开会期间”等3种情形属于“工伤认定因工外出期间”,同时明确“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等4种情形属于“上下班途中”。
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认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伤,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认定。该《规定》将于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