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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网解田辞

发表于2012-11-05

请教:业主委员会成员辞职问题

搜狐焦点:发表于2012

 

1、业主委员会成员辞职必须书面。非书面辞职是否有效?

2、业主委员会成员辞职书需要任何人的批准,辞职是否立即生效?

3、公告了辞职书后,还能恢复其委员会职务吗?

4、口头辞职的委员,又后悔了,还能恢复其委员职务吗?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从制度设计角度是非常符合中国业主低组织能力的现状的,它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
(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或者连续一年以上不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居住的;
(二)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的;
(三)因身体健康原因丧失工作能力的;
(四)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的。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辞职的门槛,是个具体程序《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已写的很明白了。辞职公告生效,即为业主。如果还想成为业委会成员,就要与其他业主一样,通过自荐、竞选过程,由业主大会会议表决且符合法定条件后才能成为业委会委员。作为一个业委会委员,是受广大业主信任和投票选举的,随意辞职已经是“涉嫌玩忽职守”了!想回来就回来?自己也不想想哪个业主还要您这样的人为大家服务呢?!没有人再肯相信这样的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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