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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田主任”辞职公后

发表于2012-11-03

最近在游说:“我根本不想干了,是社区和物业公司非叫我干哪!”这种作法已构成违反法规所规定的程序!就象田主任向社区报备增补业主委员时,田主任与社区讲要遵照法规程序一样”田主任你职务已自行终止,已无权继任,如想继任遵照法规从走迭举程序!

田主任你的辞职完全符合08121日起施行的《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中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中第二款规定:“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的;”第四款规定………….. 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法规规定程序。关建在一、你2012/10/19当日自行辞职向小区业主发出公告;二、同时向社区递备;三、辞职公告至2012/10/29日共计在小区公告拾天;已履行完你辞职的权益,已无权参于业主委工作。错在先向社区申报,据情在向小区业主,告示辞职信。

 

而紫云社区在“田主任”2012/10/19当日自行辞职向小区业主发出公告同时向社区递备。“田主任”辞职公告直至小区贴布拾天至2012/10/29日。10/25<<不同意辞职回复>>成文”而在1229日欠强的在小区贴岀告示。该作为超越《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管理职权范围已构严重违规!不予生效!原因很简单辞职信在小区公告拾天,紫云社区单方做已有违;辞职信在小区公告拾天,紫云社区单方做出的回复决定违反《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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