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关于物业收取机动车车位费用的法律问题的思考有兴趣的业主同志可以加到我的群春和业主委员会52787917里进行讨论

发表于2009-04-07
就近来有消息说物业准备发售小区车位和收取车位费一事,我个人认为是不合理的,要收需要履行法律的手续,对车辆的赔偿预见需要以合同的方式进行约定。
从法律角度辨析,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是市场经济中的平等主体,双方权利义务由所洽商的合同确定。因此,物业管理是否涵盖车辆保管服务完全取决于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约定。而我们的物业管理合同一般是不涵盖车辆保管服务的。如果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业主谈判的力量自然大增,可以争取车辆保管服务。但现在我们没有。
我们大家都是在交了物业管理费之后,还要再交“停车费,车位费”。如果说,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停车费,车位费用”是车辆保管服务费,那么理应承担车辆保管义务,业主车辆在停车场被损坏,物业管理公司自然要承担赔偿责任。而如果物业管理公司是以车位费,车位费的名义收取费用,那么,我要说,物业管理公司是无权收取车位费的。 原因是,普通小区内部停车场往往是楼与楼之间的公共空间,全体业主均有权使用,物业管理公司并无权主张这一公共空间之所有权,从而无权收取“车位费”。在高档公寓、办公楼,如业主已从开发商处购买车位,物业管理公司自然更无权收取“车位费”。故所收所谓“车位费”实际上是车辆保管服务费,结论仍然是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需要对此进行要约,签定机动车保管合同。
发表于2009-04-19
 同意
 
赶紧成立业主委员会
发表于2009-04-27
 
发表于2009-05-08
行动起来啦
发表于2009-07-03
成立业主委员会,赶走物业,替以缴纳物业费业主追缴物业费损失,依据缴费凭据,免收从新物业公司进驻到物业费到期时间段内的物业费,追缴回的物业费统一归新物业公司,降低物业费收取标准,提高物业服务质量。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