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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爱家星河国际荣登今晚报全文内容

发表于2008-11-19
 补充协议隐藏“霸王条款” [/B]
提醒购房人切勿盲从注意规避风险

编辑同志:

  我们是河北区爱家星河花园小区的部分业主。我们是在2006年购置的该小区的房产,开发商是天津市爱家投资有限公司。当初不知开发商出于何种目的,售房时要求购房者选房和办理手续都要在一天之内完成。当我们选中房型后,就要立即办理相关手续,并且当时根本没有时间仔细审读购房合同内容的具体细节。尤其是开发商添加在主合同后面的补充合同,不仅字体小,内容也很繁杂,根本容不得我们认真研究。当时的售楼员口头跟我们说,合同不用再看了,没有必要太担心,届时如期入住是不成问题的,所以我们没顾得上把补充合同逐条研究清楚就签字了。

  可是如今事与愿违,开发商交房逾期已久,就连部分一期的业主至今也仍然没有拿到房屋钥匙,而此时距离一期业主购房合同上约定的交房日期已超过了将近一年的时间。后来我们打听到,由于开发商与工程施工单位之间存在诉讼纠纷,无法顺利取得并向业主提供《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从目前情况来看,我们什么时候入住实在是很难预测。此时再回过头来翻看购房合同中的那些补充条款,不仅与前面的主合同条款存在矛盾的地方,有的甚至完全推翻了主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特别是在逾期交房的处理办法上闪烁其词,推卸责任,根本无视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面对这份有失公正的购房合同,我们不知如何是好,心里万分焦急,而目前只能继续等待开发商的处理结果。在此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帮助我们寻找到一条解决问题的途径,以充分维护我们广大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爱家星河花园部分业主

  附记 接到爱家星河花园部分业主的来信后,记者首先与其中的两名业主代表王女士和李女士取得了联系。据王女士介绍,她是在2006年12月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按照合同中的相关规定,开发商应该在2008年6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给购房人,而如今距离双方约定的交房时间已逾期四个月。李女士购买的是该项目一期的房产,于2006年4月就签订了购房合同,规定在2007年12月31日前交付使用,而如今已逾期近一年的时间。

  王女士告诉记者,如果业主急于入住,必须事先额外签订一份由开发商拟定的“申请书”。记者看到,这份申请书中注明了“业主本人已到现场查看所购房屋情况并认可现状”等内容,只要业主签了字就可以顺利拿到钥匙。可是大多数业主对此表示质疑:在开发商无法提供《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的前提下,这样的房屋怎能随便交付使用?现如今明明是开发商因某些原因延期交房,怎么反倒成了业主要求提前入住?业主一旦在这份不明不白的申请书上签了字,今后如果再发现任何房屋及配套设施方面的问题,究竟由谁来对此负责?

  随后,王女士又向记者出示了当初签订的购房合同。这份合同由主合同和补充合同两部分组成,补充合同的内容相对更为细化、繁杂,业主想要在有限的时间内逐条阅读每项补充条款,并对其作出准确思考和判断,客观上存在一定的难度。记者在阅读这份合同时发现,这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条款部分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例如:补充合同对主合同中规定的“不可抗力”的范围作了扩大解释,并强调由这些原因导致开发商不能如期交房的,交付期限可据实延期,且开发商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和违约金。不仅如此,开发商还在该补充合同中提出,“《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合同取代此前双方所作的一切口头或书面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讲解、广告、楼书、示范单位、沙盘、模型等)所表达和提供的信息”,“若本补充合同与《买卖合同》正文有冲突或不相一致之处,均以本补充合同的约定为准”。对于这些在补充合同中有失公正的补充条款,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并未特别提醒购房人对此加以注意。整份合同中的类似情况还有很多,这不得不使业主们对这样一份权益倾向性较强的合同顾虑重重。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天津分所的曹振刚律师告诉记者,在消费者购买商品房的过程中,签订购房合同是最重要的环节之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许多条款均为空白条款或可选择条款,意在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共同填写与确定。而实践中,开发商所提供的合同文本,一般均为格式文本,即单方提前填写或直接确定了本应由双方协商的合同条款,相对人对合同的内容只存在完全接受或者拒绝接受两种情况,而不得更改合同内容。由于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享有的信息资源不对等,购房人的消费心理不成熟及相关知识的匮乏等原因,导致很多商品房交易中容易出现“霸王条款”的现象。

  曹律师指出,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订立的补充合同部分,应该是对前面主合同部分的进一步说明和补充,其订立的原则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也都应与主合同部分保持一致。由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一般是由开发商单方面制定并向消费者提供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此等补充协议的条款应属于格式条款,而对于此等格式条款,开发商“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否有效,要看制定格式条款的一方是否利用格式条款的特征使得合同“显失公平”,并且其在签订合同之前,是否已对相对人进行了合理的提示,使其同意格式条款的约定。若经营者以格式合同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这样的条款是否继续有效就很难说了。对于爱家星河花园业主所遇到的问题,曹律师建议业主与开发商之间可通过协商解决,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业主可选择借助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此提醒广大购房人,在购房时应多加仔细,培养成熟的购房消费心态,不应盲目从众,也不可轻信开发商及售楼人员的口头承诺。对于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购房人应当认真审查,反复研究,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人士提供帮助,尽可能地增加自我权益保护的砝码,从自身方面规避今后可能由此引发的风险和麻烦。

  本报记者 韩燕玲

发表于2008-11-19
 
发表于2008-12-01
 自己猴急猴急买房不看清楚合同你怪谁
发表于2009-07-31

我也是爱家业主,上述情况跟我一样.

爱家业主代表希望能喝您联系.

我的msn是piaomeihua0207@hotmail.com

手机是13426285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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