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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业主是小区的主人,不经业主同意,任何规定都是无效的。

发表于2013-08-12

提醒全体业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它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它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如果你是该小区的业主,你是有权利将你的车辆开入小区之内并停放在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它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的,但不包含规划内的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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