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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空地为业主公共用地———物业强划车位被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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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小区内空地为业主公共用地———物业强划车位被判无效
盲流到此一游
发表于
2009-03-31
进微信群讨论
小区内空地为业主公共用地———物业强划车位被判无效
北京青年报: 程婕 安金宝 王亚平 2005年08月16日
本报讯 顺义区小区业主胡先生认为物业公司擅自在小区空地上划分车位,并强迫业主交纳车位租金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将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推上被告席。记者昨天获悉,顺义法院支持了胡先生的请求。
据胡先生介绍,在未经过小区业主委员会及业主大会同意的情况下,物业今年单方决定在小区内道路和楼前空地上划分车位,并将车位出租给区内业主,向业主收取泊位租金,每车位年租金为960元。2005年3月18日,物业在小区内张贴通知,要求办理2005年停车泊位租用协议,对于不办理此项协议的车辆,保安人员拒绝放行。4月1日,自己迫于无奈与物业签订了停车泊位租用协议,并交纳了停车费960元。胡先生认为,物业公司在没有任何有关此项收费的法律依据及有关主管部门对该园区停车泊位协议收费批准手续的情况下,采取强制胁迫手段迫使自己签署的该协议严重侵犯了自己作为业主的权益,故向顺义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依法确认原、被告所签租用协议无效,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非法收取的停车费960元,赔偿误工费300元。
顺义法院审理后认为,住宅小区内的道路和楼间(前)空地,为区内全部业主的公共用地。物业管理企业对该部分用地没有所有权,也无法定的处分权和收益权。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停车泊位租用协议》系无效合同,被告应将收取原告的泊位租金返还给原告。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因诉讼而产生的误工费,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山水颐园4号楼
发表于
2009-03-31
六号楼之一
发表于
2009-03-31
六号楼之一
发表于
2009-03-31
dzzjx
发表于
2009-03-31
哈哈!很好的帖子。
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物业无权收费!呼吁未登记的业主赶紧去登记。
19770326
发表于
2009-05-25
请注意一个重要前提:人家是交了钱才去维权的!根据契约法精神,没交钱就想维权的我还没听说过~要是这样也行我发动个100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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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年报: 程婕 安金宝 王亚平 2005年08月16日
本报讯 顺义区小区业主胡先生认为物业公司擅自在小区空地上划分车位,并强迫业主交纳车位租金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将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推上被告席。记者昨天获悉,顺义法院支持了胡先生的请求。
据胡先生介绍,在未经过小区业主委员会及业主大会同意的情况下,物业今年单方决定在小区内道路和楼前空地上划分车位,并将车位出租给区内业主,向业主收取泊位租金,每车位年租金为960元。2005年3月18日,物业在小区内张贴通知,要求办理2005年停车泊位租用协议,对于不办理此项协议的车辆,保安人员拒绝放行。4月1日,自己迫于无奈与物业签订了停车泊位租用协议,并交纳了停车费960元。胡先生认为,物业公司在没有任何有关此项收费的法律依据及有关主管部门对该园区停车泊位协议收费批准手续的情况下,采取强制胁迫手段迫使自己签署的该协议严重侵犯了自己作为业主的权益,故向顺义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依法确认原、被告所签租用协议无效,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非法收取的停车费960元,赔偿误工费300元。
顺义法院审理后认为,住宅小区内的道路和楼间(前)空地,为区内全部业主的公共用地。物业管理企业对该部分用地没有所有权,也无法定的处分权和收益权。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停车泊位租用协议》系无效合同,被告应将收取原告的泊位租金返还给原告。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因诉讼而产生的误工费,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