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延期交房法律诉讼时效期是以合同约定期算,还是实际交房期算?云台业主诉讼参考案例
- 发表于2009-07-31
建议新疆路居委会近期召开一个“免费法律咨询”会,帮助云台业主各种法律问题
- 发表于2009-07-31
- 发表于2009-07-31
民事诉讼状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住址:×××
联系电话:×××
被告:天津市天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175号法定代表人:张跃
联系电话:27314801(以上是原合同地址)
现被告:天津市天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理道68号法定代表人:张跃
电话:27219662邮编:300020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赔付延期交房的利息和违约金以及延期交房期间原告在外租房居住的损失,共计人民币: xxxx元。
2、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该所房屋的《准入证》和《天津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天津市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4. 如果被告迟迟不能提交合格入住手续,本人保留继续要求赔偿权利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1月27日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以人民币1000000.00元的价格购买被告坐落于天津市和平区万全道与甘肃路交口尚府云台花园1-2-xxxx房屋一套,该房建筑面积Xxx.Xx平方米。
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06年6月30日之前,但被告至2008年5月1日才向业主发出入住通知书进行交房,该交房时间比合同约定交房时间逾期长达22个月,而且该房屋至今没有办理《准入证》和《天津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天津市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被告应当及时为原告办理以上两书一证。
根据合同第五关于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处理,被告应当向原告赔付利息及违约金共计xxxxx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恳请法院一审终结。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日期:2008年月日
- 发表于2009-07-31
法院认为:其违约行为虽然早在合同约定交房日转天即已发生,却一直持续到其实际交房日,因此应以其实际交房日为准计算诉讼时效
- 发表于2009-07-31
南开区法院一审判令,被告开发商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逾期交房利息、违约金及逾期办理房屋权登记违约金。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发表于2009-08-13
那样不成了云台业主包原全部和平法院,案件成山了吗?
- 发表于2009-09-30
判了开发商赖皮不执行法院判决不给业主退款怎么办?或干脆就卷铺盖跑了怎么办?
- 发表于2009-09-30
- 发表于2010-01-11
事件
房子延迟交付
款有约在先
从去年起,就不断有业主起诉到南开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商支付延期交房和办理产权证的违约金、赔偿同期贷款利息,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今,已有80余起。
原来,这些业主先后于2004年至2005年间,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买下其开发的位于南开区某高档住宅项目中的房子。当时,合同约定,开发商2005年年底前交房,如未按约定日期交房,逾期10日内,买主有权向其追究已付款利息,超出上述约定期限,合同继续履行,开发商支付已付款利息外,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万分之零点一向买主支付违约金。商品房竣工登记后,开发商须在30日内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未按时办理的,按商品房价款的0.1%支付违约金。此后,开发商延迟交房达9个月之久,而且一直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被告
超过诉讼时效 不应得到支持
对于原告的起诉,被告开发商的答辩很简单:“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时效,不同意其诉讼请求。”为此,开发商还挨个拿来了这些原告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上述原告起诉的时间距其签合同的时间已远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两年时效。因此,他们很“放心”,认为原告败诉无疑。对于这些合同,众原告没有异议,但是他们认为,他们的主张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
违约行为持续 起诉并不过时
南开区法院经审理认定了被告开发商逾期交房及其他违约事实,其违约行为虽然早在合同约定交房日转天即已发生,却一直持续到其实际交房日,因此应以其实际交房日为准计算诉讼时效,自这个日期起算,原告的起诉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综上,南开区法院一审判令,被告开发商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逾期交房利息、违约金及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违约金。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