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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天津市人民法院是如何诈骗“未成年人家住房”的!

发表于2012-09-11

天津市人民法院是如何诈骗“未成年人家住房”的!

首先,人民法院利用诉讼协助诈骗惯犯一家进行诈骗,枉法判决被撤销后,人民法院又纵容了诈骗惯犯一家的诈骗行为!2006年我9岁时,因人民法院的枉法判决和执行,造成我未成年人无家可归,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津高民申字第240号裁定、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四终字第769号第五、六项判决,证明河西法院(2005)西民一初字第1579号、二中院(2006)二中民四终字第253号判决和执行枉法,也证明重审其它项判决枉法,

天津市三级法院故意剥夺未成年人的诉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不给未成年人立案法官张丽娜利用“伪造的物权法律”驳回申请人陈仲英的再审申请,在该案中人民法院明知案外人、未成年人陈长森,因法院的原因未能参加诉讼,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其民事审判职能是保护未成年权益重要的司法手段之一。能否公正司法,不仅关系到法院办案质量的高低,而且影响到法院在未成年人心中形象好坏,关系到未成年人对社会主义法治的信心。当未成年民事权益遭到侵犯后,人民法院理应充分发挥少年民事审判职能,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民事权益,使其在应有的物质保障和亲情呵护下健康成长,不仅能威慑违法行为人,减少侵犯未成年民事权益案件的发生;未成年权益优先保护原则,就要对涉少民事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当未成年人民事权益受到人民法院的枉法判决侵害时,人民法院应主动承但责任,及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就应依法补偿各种其损失并恢复其生存和发展的条件,这就是人民法院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首要目标。因此,判决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 》等百条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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