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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物业收费有新规——我们这么交法?

发表于2009-11-10
基本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格标准有调整

本报讯 (记者王绍芳)记者从市发改委了解到,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国土房管局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现行的《天津市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将于12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新《办法》规定了适用范围,明确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协商确定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可以采取“菜单式”选择的模式。同时,为缓解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成本逐年上升的压力,本着既合理补偿企业成本又兼顾消费者承受能力的原则,适当调整了各等级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格标准。调整后,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仍分为四个等级,各等级中准价格分别为每月每建筑平方米1.20元、0.90元、0.70元和0.50元;以中准价格为基础,上下浮动20%的政策不变。新《办法》和《标准》实施后,确定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新建和原物业服务合同已到期的普通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新《办法》和《标准》的规定,协商确定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新《办法》和《标准》实施前,已成立业主大会且物业服务合同未到期的普通住宅小区,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按照新《办法》和《标准》的规定,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新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也可以继续执行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待合同到期后,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新《办法》和《标准》规定,协商确定新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新《办法》和《标准》实施前,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仍按原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执行。成立业主大会后,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新《办法》和《标准》规定,协商确定新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自行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廉租住房小区、整修后实施物业管理的旧楼区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暂不作调整,仍按照原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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