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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小区道路归全体业主共有共用

发表于2013-03-05

  龙都花园南园小区道路被物业擅自划线,做个别业主的专用停车位,并且收取费用,致使其他有车业主无法停车,无车业主出入受到影响,严重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第七十四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强烈要求物业改正违法做法,将小区道路的权归还全体业主,全体业主都享有在共有道路上正常行走不受影响和停车等的权利。

发表于2013-03-05

另外,小区道路能不能作为停车位,还需经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物业及业主委员会无权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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