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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日本物业管理:法规多纠纷少

发表于2007-06-28
在日本,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矛盾纠纷很少。因为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明确了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了公寓等共同住宅的管理。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在维护各自的权益方面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些法律法规即保障了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双方的合法权益,还有利于物业的保值增值。 

根据有关法律,日本还设立了住宅管理协会、高层建筑管理协会以及促进物业规范化管理中心等机构,专门负责搜集和研究物业管理方面的经验、技术和方法,指导物业管理公司从事物业的科学化、人性化、低成本管理,并处理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问题和业主的投诉等。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协会的会员接受协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日本大中城市居民居住的住宅所有形式以及环境和条件差异很大,很难用一种统一的模式来管理,所以日本物业的管理方式也多种多样,各有特色。其中,与中国情况近似的是被称之为“住宅团地”(相当于中国的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 

关于这类物业的管理,《关于拥有共用面积建筑物的法律》第25条规定,由业主组成的业主大会有权通过决议聘请或者解聘物业管理公司。这就决定了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是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物业公司的所作所为必须向业主负责,兢兢业业地为业主服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通常由三到七名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两年,业主委员会负责了解业主的意见、要求,并监督、检查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同时设专人管理账目。 

日本的物业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严格的培训,经过国家统一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才能成为物业管理士,所以并不是随便找一个人就可以承担起物业管理的职责的。由于日本物业管理人员必须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一专多能,效率很高,管理一所物业不像国内那样需要很多的人员。 

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竞争十分激烈,大家都千方百计地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价格。如何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服务水平已经成了日本物业管理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关键。 

在日本,有关法律也规定,业主不得以物业管理不力为由拒交物业管理费,因为拒交物业管理费将损害其他业主的利益,物业公司有权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当然,物业公司也不得采用停水断电的方式对业主实施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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