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请领导申冤

发表于2012-12-19

领导您好!

我叫黄文光,是一名普通的工人,家住南京雨花台区景明佳园。二年前与同事孙忠海合伙买了一辆渣土车(车号为苏A72885)做工程,经营不到一年,发生了一件意想不到的事情,2012年9月12日我们所雇的驾驶员曹艳飞不慎将一位骑摩托车的男子当场撞死,还引起一场大火,将渣土车烧成一堆废铁,事后,我和我爱人一边安抚、赔偿死者家属,一边找保险公司交涉理赔事宜,奔波半年,好不容易才将此事平息,最后保险公司评估车损为103800元,当时我和孙忠海商量下一步怎么办?我的意思是将车修好继续营运,早日将本钱赚回来。而孙忠海坚决不同意,坚持不修将车廉价卖掉,两人散伙,最终车子以4万元廉价出售给黄牛,因当时保险公司理赔款还没有下来,孙忠海经济困难,先把4万元拿走了,有孙忠海打的收条为证。

我买车时间是2009年3月,由于当时国家刚出台政策免收货运车辆的养路费,大家一窝蜂购买渣土车,僧多粥少,国家又对渣土车管理力度加大,多数渣土车亏损经营,我们的车也不例外,再加上我们车辆出了这么重大的交通事故,共赔付死者70万元,保险公司总共赔付62万,我们自己还得贴8万元,因此保险公司车损钱103800元下来后,扣除赔付死者家属、营运开支以外,所剩无几,更不要谈营运利润了,就连买车本钱都收不回来了。但是孙忠海不相信,认为我赚他钱了,要我赔钱给他,而且一纸诉状将我告上了法庭,一审是实习法官徐闽,她错误地将一张车号为苏AX4065、评估价为143000元的评估单判定为苏A72885车辆的售卖款,然后加上保险公司理赔款103800元,车子最终的残值为246800元,扣除一些相关费用,判决本人应再返还孙忠海51909元,还有诉讼费1150元。拿到判决书后,我和我爱人立即找到审判长张旭林,问他为什么将车号为苏AX4065的评估单作为苏A72885车辆的卖车款,这不是无中生有、张冠李戴吗?当时张旭林一口咬定说143000元就是苏A72885的评估单,而且让徐书记员去找,结果徐书记员回复说没有A72885评估单,只有一张苏AX4065的评估单,张庭长当时就承认了判决有误,的确没有考虑到车损钱,但是他说判决书已经发出去了,无法更改,叫我到中院上诉,还说此案件所依据的事实有误,应该可以改判。

于是我们又上诉到中级人民院,审判长是陆兴,开庭时我们又提交了两份苏A72885,一份2009年3月2日新车购买不含税价216239.32元的,一份是2009年5月22日过户到汇流公司评估价162000元的,而陆法官无视本车两张的存在,仍然采纳事后8个多月,户头变更为陈元发、车号变更为苏AX4065的评估单作为报废车苏A72885的售卖款即143000元,并且加上保险公司理赔款103800,判定车辆最终残值为246800元,这比新车购买价216239.32元还超出30560.28元,从2009年3月买车到2010年7月卖车,而且是一辆烧毁的车,先不谈运营和二年折旧费,不但没有损失还净赚30560.32元,这可能吗?按常理应以162000的评估单作为证据,减去保险公司理赔款103800元,再减去一年多的折旧,差不多应该是4万元左右,与卖车款4万元是相符的,可是陆兴还是维持了原判。

众所周知渣土车是特种工程车辆,折旧,贬值也快,如果按一二审的判决结果,这苏A72885根本不属于渣土车,而是一块埋在地下的古董,甚至比古董还要快,这可能吗…….?2011年10月31日我到陆兴的庭审现场去拿判决书(当时正在休庭),看到判决结果,我问陆兴:明明一审判错了,为什么还维持原判,陆兴回答我说:你这才5万元的官司,着什么急,这儿有个几百万的官司等着我呢?我当时就反问陆法官:难道你们法院判案不是依据事实判案,而是看案件价值大小来判的吗?此事由当时庭审录相为证。

本人不服中院的判决,又找至中院负责申诉的杨审,我们把错判的理由讲给她听,杨审说:你们说的有道理,但是中院判决已书已经发了,我们不可能把它收回来更改,你们到检查院去抗诉吧。

于是我们又到南京市检查院抗诉,南京市检查院的徐检查官经过调查取证,并且专案组讨论一致通过,决定给予抗诉,并下达了抗诉书,但是他说:南京市检查院和中级人民法院是平级的,不能直接提抗,必须要通过省检提抗,结果省检查院给的结果是不予抗诉,之后我们又找省检查院去申诉,要他们给出理由,结果省检窗口一名处长给我们理由居然是:凡是南京市检查院提抗的案件送到我们这里来,我们一律50%驳回。我说这算是什么理由?你们要给我一个书面的不予抗诉的理由,省检的工作人员还将我的电话留下,答应给我书面理由,至今已有半年,省检迟迟没有给我答复,看来是不了了之了。

2012年7月我将申诉状递交到了高院,等到一个多月后,居然高院又将此案件转回到中级人民法院,中院的金院长接见了我,听完我陈述的理由后,说:一二审法院错误地将苏AX4065的评估单作为证据,而且把保险公司的理赔款103800重复计算了两次,判决却实有问题。然后给了我一份再审申请书,叫我把理由写清楚,交给洪法官,由洪法官负责再审事宜,洪法官和我们见面谈了一次,我把错判的理由讲给他听了,他觉得我说得有道理,但是洪审说:重审不是那么容易的,也不是我一个人说了算的,我们要研究讨论,后来我打电话问了几次,也是不了了之,没有音讯。

接着,陆兴法官也找我和我爱人谈了一次话,我们把一二审错判的理由重申了一遍,他说:当时二审时你们又没有提供买车人的信息,我当时这么判决是没有问题的,当时如果你们提供买车人的证据,判决结果也许不一样了。然后他给了我们一份示明书,叫我们去高院申诉。于是我们又去高院申诉,但是也是石沉大海,到现在没有任何答复。

领导,我只是一个普通的老百姓,难道我就无路可走了吗?现在对方孙忠海已经申请执行了,执行法官催我还钱,并且还对我说:你冤不冤与我执行无关,反正你得给钱,5万多元对于有钱人来说不算什么,但对于我一个普通的老百姓来说可以说是天文数字,况且这5万多元还是无中生有不该我还的钱!

领导!我曾听法院内部的人说过这样的话,凡是一审判决过的案子,到了中院基本维持原判,二审开庭只是走过场而已,即使抗诉或者申诉都是没有用的,只能自认倒霉,难道这是法院的潜规则吗?一审判决后,无论对错都是终审判决了吗?自二审判决书拿到后,这一年多来我和我爱人一直为此事奔波,见过检查官,法官不下十来人,没有一个人能说此案判决是正确的,他们都不能自圆其说,都说本人说的有道理,原审将证据的主体都搞错了,而且将保险公司车损理赔款103800元重复计算两次是不合情理的。可是我却得不到一个明确的答复,事情就这样一拖再拖,他们这样的行为是对我敷衍了事还是不作为呢?或许这其中还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吗?我这个案件连生都懂得计算的账目怎么到了堂堂的大法官手里就算不明白呢?并犯下如此荒唐可笑的错误呢?

领导,我的再审申请书附后,请领导仔细审阅,如果您觉得确实判决有误的话,就请您为我这个小老百姓申冤,还我一个公道吧!我确实无路可走了!我们全家再此谢谢您了!


此致

黄文光

               2012年12月12日

电话:13655184412、13912973042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黄文光、男、1966年7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113196607054857,汉族,公交公司驾驶员,住南京市雨花台区景明佳园颂景苑2幢一单元502室。电话:13655184412、13912973042

被申请人:孙忠海、男、1962年10月14日生、身320107196210141314,汉族,

公交总公司驾驶员,住本市下关区名土埂70号。电话:15190493467

 申请人因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宁民终字第1707号民事判决,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0)雨铁商初字第70号判决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宁民终字第1707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

 2、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3、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一审、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原一审、二审判决认定苏A-72885车辆的售卖款为143000元。但是143000元却是车号苏A-X4065车辆的评估价值,此项事实由2010年7月28日的二手销售统一为证,而且在二手车销售统一中明确写明苏A-4065车辆车主是陈元发,并非申请人。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申请人卖掉苏A-72885车辆的售卖款为143000元。

 二、有充分证据证明苏A-72885车辆的售卖款不可能是143000元。

 1、2009年2月,申请人出资164000元、被申请人出资136000元购买车号为苏A-72885“金王子”渣土车一辆,对于此事实双方都认可。该车于2009年3月份上路,并且约定该车的财产、盈利、风险、由请人和被申请人各占一半。此事项事实由双方签定的协议为证。

 2、2009年9月12日,挂靠于南京市汇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苏A-72885车发生了重大的交通死亡事故。申请人以南京汇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代理人身份参与了该车交通事故的审理。苏A-72885 车发生了严重的车损,十个轮子全部烧毁,车架、大梁都变形、油路、汽路、电路、仪表都被毁坏,经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出具的日期为2009年10月29日和2010年1月12日的保险确认书认定车损合计金额高达103800元。此项事实由车辆发生事故后的照片以及中国人民财产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2011年11月10开具的证明、两份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为证。

 3、发生事故后,南京豪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009年10月9日出具了维修鉴定报告,认为苏A-72885车已处于报废状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随后停止经营并变卖了苏A-72885渣土车。2009年11月6日被申请人收到全部的卖车款40000元,有其自己打的收条为证。而申请人当时将车卖给的是倒卖二手车的黄牛王,后黄牛又将苏A-72885车辆卖给陈培华。黄牛及陈培华当时买车时,车子并未过户,而且未经过修理,是陈培华自己拿去维修(维修费用大约9万元),车子修好后,陈培华将车子过户、户头是其父亲陈元发,车号变更为苏A-X4065,车辆评估价为143000元。此事项事实由陈培华及陈元发的证言及2010年7月28日的二手车销售统一为证。

 4、2009年5月22日,苏A-72885渣土车从尊都公司过户到汇流公司,车辆评估价仅为162000元,而在此评估之前苏A-72885车共报案3次,保险公司赔偿车损共计2709元(含对方车损),此事实由2009年5月22日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及中国人民财产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2011年11月17开具的证明、4张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代抄单)为证。而在2009年9月12日苏A-72885渣土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经保险公司认定车损合计金额高达103800元的情况下,如何能评估到143000元的高价?苏AX4065是苏A-72885变更过来的,在2010年7月28日的二后车交易中评估价为143000元,显然是经过大修,通过国家检测,车辆价值发生巨大变化而接近完好无损的车辆。这也进一步验证了陈培华、陈元发的证言。

 5、退一步讲,如果就按一审、二审判定苏A-72885售卖款为143000元,加上保险公司理赔款103800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投入的残值高达246800元,比2009年3月2日机动车销售统一中显示的新车购买价格216239.32元还高出30560.28元,从2009年3月买车到2010年7月卖车,先不谈运营和二年折旧费,不但没有损失还净赚30560.68元,从常理判断也不可能发生这样的事。此事项事实由2009年3月2日的机动车销售统一为证。

 6、一审、二审都认定苏A-72885渣土车最终的残值为246800元,这里面包含了2次车损103800元,因卖车款143000元里面已经包含了车损103800元,而一、二审又重复加了一次车损103800元,因此才会得出这么高的残值。如果车子按修好后的评估价143000元计算,再减去车损103800元,与当时苏A-72885渣土车出事后的残值以4万元卖掉是相符的。

综上所述,苏A-72885渣土车的售卖款绝对不会是143000元,而就是申请人所说的40000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投入财产残值最终为99742元(车损理赔款103800元+车辆售卖款40000元-事故赔偿款35000元-诉讼费2058元-律师费4000元-其它支出3000元)。

基于上述事实,特向人民法院提起再审,请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判如所请,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申请人:黄文光

2012年  月  日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