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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天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 缴存比例仍各11%

发表于2013-07-17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将从6月17日开始。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1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2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现行最低月工资标准(1500元),不得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16350元)。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继续保持11%不变。”昨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微博上发布了今年缴存基数例行调整的信息,短短一小时内便被转发了84次,不少网友对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提出疑问,对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一做出解答。

问:缴存基数与个人实际缴存公积金是什么关系? 

答: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单位月缴存额和职工个人月缴存额之和,分别为调整后缴存基数与单位(个人)缴存比例的乘积。 

问:缴存基数是怎么核定的? 

答:随着职工收入不断提高,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也在进行逐年调整。自2013年7月1日起,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1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调整为2012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具体而言,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现行最低月工资标准,即1500元,不得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6350元。 

此外,单位在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新录用和新调入的职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2013年6月的月均工资。 

问:缴存比例是如何核定的? 

答: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变,仍为单位和职工各11%。符合条件的单位可申请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比例为15%,最低比例为5%。 

据介绍,2013年度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自6月17日开始办理。单位缴存2013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资金到账后,到开立账户的分中心、管理部办理年度信息核对和缴存额调整手续。 

此外,符合条件的单位可申请提高缴存比例。亏损企业可申请降低比例和缓缴。单位申请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须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同意,并在办理缴存额调整手续前,持相关资料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申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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