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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承租转租房屋需谨慎

发表于2013-02-27

案情:     2003年7月,承租人张某未经房东李先生的同意,擅自将承租的即将到期的店铺转租给个体户王某,而王某明知张某是转租,以为房东已经同意其转租行为,故并未通知房东。房屋租赁到期期满后,房东李先生要求收回店铺,而王某不同意交出店铺,因此产生纠纷。分析: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房屋转租,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其承租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再出租的行为,包括以联营、承包经营和合作经营等名义,将承租房屋交付给他人使用并获得租金性质的保底收益的,均为房屋转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转租:
1、承租人拖欠租金的;
2、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擅自搭建的;
3、预租的商品房。
另外,租赁合同中未约定可以转租,且出租人不同意转租的,承租人也不得擅自转租。
承租人擅自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本案中,承租人张某擅自将即将到期的店铺转让给王某,并且未取得房东李先生的同意,故,李先生可以与承租人张某解除租赁合同,至于个体户王某,在转让店铺时,仅凭第一承租人张某的一面之词,未通知房东李先生,故对于其损失应当自己承担责任。

发表于2013-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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