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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子女成年后是否还可以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

发表于2011-04-27
       一般来说,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是至子女成年时止,即至子女满18周岁时止。但在我国的现时状况下,子女满18周岁仍无自力取得满足最低生活标准需要的较稳定性收入,仍需父母继续供养的,也是常见的。基于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我国婚姻法第十五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这样的规定表明,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在经济上,在一般情况下是至子女成年时止,在特殊情况下是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而对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在理解上应包括子女成年前独立生活和子女成年一段时间后才独立生活两种情况。按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法发〔1993〕30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解释,前种情况为第11条之规定,即“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后种情况为第12条所规定的3种情形,即“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本案属于其中第(2)种情形。由该规定可以看出,对于成年子女要求父母继续负担抚育费的,条件限制的很严。

在诉讼上,成年子女要求父或母继续负担抚育费的,因其已有诉讼行为能力,故其诉讼无需再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应由其以自己名义独立诉讼。
发表于2013-02-27

在诉讼上,成年子女要求父或母继续负担抚育费的,因其已有诉讼行为能力,故其诉讼无需再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应由其以自己名义独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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