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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外离婚法院管辖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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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关于涉外离婚法院管辖之规定
姚律师热线
发表于
2011-03-29
进微信群讨论
涉外离婚时,如果以诉讼的方式解决,那么国内相关法律对法院的管辖权是如何规定的?
一、原告就被告是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特殊管辖的规定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婚姻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512m内存
发表于
2013-02-27
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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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就被告是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特殊管辖的规定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婚姻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