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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夫妻离婚后对房屋现价有争议如何处理

发表于2011-03-17
对房屋现价有争议如何处理?
        答:《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发表于2013-02-27

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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