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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房屋租赁纠纷

发表于2011-02-28

    原房屋租赁合同解除而产生的纠纷,次承租人作为案件的第三人,要求合同的承租人或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装潢损失的,是否属于反诉?是否应收诉讼费?

   次承租人作为案件的第三人,一般情况下属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具有诉讼被告的地位,因此,无论其提出什么主张,都不能构成反诉。但出于解决纠纷的考虑,如果次承租人提出此类主张的,可以在其另行提起诉讼后,将该诉讼与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合并审理。同时,另行诉讼属于新的诉讼,应当收取诉讼费。

发表于2013-02-27

另行诉讼属于新的诉讼,应当收取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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