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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公房的承租人死后由谁继承该权利

发表于2010-11-23
   公房也称共有住房、国有住宅,是我国特殊体制下遗留下来的产物。所谓公产房,它是指由国家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共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按照产权人的不同又分为三类:第一种是直管公有住房,指由政府接管,国家出租、收购、新建、扩建的住房,大多数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出租、修缮,少部分免租给单位使用的住房。第二种是单位自管产,指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等单位所有的住房,俗称企业产。第三中是行政事业单位作为产权人,分配或出租给单位员工居住使用的住房。
   对于公房承租的承租人,其只享有承租权没有所有权,故就不享有处分权。但实践中,从社会安定的角度来讲,一般来说可以变更承租人。建设部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从这些规定来看,共有住房的承租权的取得是有一定法定条件的,特别是原承租人死亡时,承租权并不能像其他可继承的财产权一样适用继承法的规定来继承。但对于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人要变更承租人的姓名延续承租的,经过住房部门的同意是可以变更的。在原承租人死亡后,符合调好的承租人有继承的权利,可以向房屋的所有权人申请变更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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