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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买卖双方均违约,是否还适用定金罚则

发表于2010-11-16
       2009年1月14日,小王和小李通过房产中介签订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小李将坐落于某小区的一套房屋转让给小王,总成交价160万元。合约中规定了付款方式为小王需于2009年1月14日付购房定金10万元,2009年3月25日后再付款70万元,付款日最迟不得超过4月20日,余款80万元则以小王办理贷款到位再行支付为准。

合同签订当天,小王向小李支付定金10万元。此后,小王因种种原因未能在2009年4月20日前按约支付70万元。2009年6月18日,小李将该房屋直接卖给第三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2009年8月,小王提诉至泉州仲裁委,要求裁决小李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

仲裁庭经审理后认定,小王未按约支付房款,而小李已经构成了“一房二卖”,双方都违反合同约定,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遂裁令小李返还小王10万元。

案件点评:

根据《合同法》规定,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本案中,小王未按约支付70万元购房款,已构成违约,本无权要求小李返还定金。小李在小王违约后有权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解除权,应当书面催告小王在合理期限内交付购房款。如果小王仍未交付,小李应向小王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自通知到达小王时解除。小李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要求解除合同,双方的合同仍然合法有效,而小李又将房屋卖给他人,形成事实上的“一房二卖”,也构成根本性违约,对此,小李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定金罚则只适用于一方违约的情况,双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小王、小李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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