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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商品房认购书的效力

发表于2010-10-11
   商品房的认购书为预约合同,其效力必须区别为本约即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效力。预约和本约的最根本的区别在于:预约合同仅能请求对方诚信谈判,履行订立本约的义务,不得就本约内容请求履行。实践中,常有原告根据认购书,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交房,最后被判驳回的诉请,原因就在于交房商品房是本约即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而非认购书的内容。
   认购书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一下三方面:
   一是鉴于买卖双方对交易标的物所拥有的信息不对称,开发商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影响买方订立本约的信息;
   二是不应强加具有不合理条件的实际谈判义务,特别是开发商不得利用自身优势,免除自己的责任或加重买方的责任;
   三是持续谈判的义务,除非出现重大的僵局或终止谈判的事由,双方当事人应恪守诚信义务,继续进行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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