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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一房二卖可以防范

发表于2010-09-28
   在“一房两卖”的情况下,出卖人与多个购房者订立买卖同一房屋的合同。合同在订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购房者因一房两卖的行为而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时,其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这种违约行为严重侵害了未取得房屋的一方的利益,一房两卖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在商品房买卖和二手房买卖中,一房两卖者的责任承担略有不同。
 在商品房买卖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无法取得商品房所有权的购房者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在二手房买卖中,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购房者,同样可以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返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及利息,并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在签订购买二手房的合同时,为了更加有效地约束出卖人履行合同,可以对出卖人“一房两卖”详细约定较为严格的违约条款,以便在发生这种情况后,可以更大限度地挽回损失,维护自己的利益。
对于预购商品房或者购买暂时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屋,在已经开展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和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的地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还可以就预告登记进行约定,并在合同订立后及时办理预告登记,以免日后遭遇一房两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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