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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装修污水反灌 楼下状告物业被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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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楼上装修污水反灌 楼下状告物业被驳
lihua945
发表于
2007-05-26
进微信群讨论
因楼上住户将装修施工的白灰膏和塑料袋等物倒入主卫排水管,堵塞造成污水反灌,导致郭先生房屋地面墙体污损。认为该事应由与自己有事先约定的物业负责,于是郭先生以物业管理不善为由将其告上了法庭。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了郭先生诉讼请求。
2005年5月,郭先生入住小区后,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并交纳了一年物业费。双方在“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条款中约定,物业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管理,污水排放通畅;如物业未达到服务质量约定目标,郭先生有权要求物业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给郭先生造成损失的,物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005年6月9日,因上层住户将装修施工的白灰膏和塑料袋等物倒入主卫排水管致堵塞,使郭先生房屋卫生间的下水道污水反灌,造成屋内地面墙体污损。事故发生后,物业公司对管道进行了疏通并对郭先生的房屋进行了清扫。
2005年7月6日,郭先生起诉至一审法院称,由于物业公司管理不善,致使新房入住之初即发生如此恶劣事故,给自己财产及精神造成极大损失。经双方多次协商解决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书面说明事故原因及维修结果、公开道歉;赔偿恢复原状损失、违约金、精神损失、物业费损失共计2.3万余元。
物业公司辩称,公司已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应是违约方,且案件不是侵权纠纷,故请求法院驳回郭先生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物业公司负责将郭先生的房屋恢复原状,赔偿郭先生5000元经济损失。物业公司不服,以自己不是排污管道堵塞责任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为由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共用设施设备使用人因使用不当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郭先生所在同一单元上层住户将装修施工的白灰膏和塑料袋等物倒入主卫排水管,堵塞造成污水反灌,导致郭先生房屋地面墙体污损,该损害结果应当由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郭先生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有保障污水排放通畅之条款,但郭先生未能举证证明其所受损害系物业公司违约或侵权所致。事发后,物业公司及时对管道进行了疏通并将房屋进行了清扫,已履行了承诺的义务,因此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jklove
发表于
2007-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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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5月,郭先生入住小区后,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并交纳了一年物业费。双方在“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条款中约定,物业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管理,污水排放通畅;如物业未达到服务质量约定目标,郭先生有权要求物业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给郭先生造成损失的,物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005年6月9日,因上层住户将装修施工的白灰膏和塑料袋等物倒入主卫排水管致堵塞,使郭先生房屋卫生间的下水道污水反灌,造成屋内地面墙体污损。事故发生后,物业公司对管道进行了疏通并对郭先生的房屋进行了清扫。
2005年7月6日,郭先生起诉至一审法院称,由于物业公司管理不善,致使新房入住之初即发生如此恶劣事故,给自己财产及精神造成极大损失。经双方多次协商解决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书面说明事故原因及维修结果、公开道歉;赔偿恢复原状损失、违约金、精神损失、物业费损失共计2.3万余元。
物业公司辩称,公司已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应是违约方,且案件不是侵权纠纷,故请求法院驳回郭先生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物业公司负责将郭先生的房屋恢复原状,赔偿郭先生5000元经济损失。物业公司不服,以自己不是排污管道堵塞责任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为由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共用设施设备使用人因使用不当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郭先生所在同一单元上层住户将装修施工的白灰膏和塑料袋等物倒入主卫排水管,堵塞造成污水反灌,导致郭先生房屋地面墙体污损,该损害结果应当由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郭先生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有保障污水排放通畅之条款,但郭先生未能举证证明其所受损害系物业公司违约或侵权所致。事发后,物业公司及时对管道进行了疏通并将房屋进行了清扫,已履行了承诺的义务,因此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