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李代沫一审获刑九个月处罚金二千元 当庭表示不上诉

发表于2014-05-27
标签:首开 

李代沫吸毒案终于有了结果,李代沫获刑9个月罚金二千元。2014年2月至3月12日间,被告人李代沫在其位于本市朝阳区三里屯首开幸福广场39号楼2单元1903室的暂住地内,先后多次分别容留卢某某(男,28岁,浙江省人)、郝某某(男,33岁,河北省人)、郑某某(男,36岁,内蒙古自治区人)吸食毒品。李代沫获刑9个月罚金二千元。

    2014年3月17日,公安机关接线索后将被告人李代沫查获归案。李代沫获刑9个月罚金二千元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