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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住房公积金提取--被纳入低保范围、 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

发表于2014-02-18

住房公积金提取--被纳入低保范围、 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

 

部门责任处室国土房管局
办理依据1. 关于大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重度残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公积金委〔2007〕5号 )
2.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建金管[2007]123号 )
3. 关于做好2007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的通知 (津公积金中心〔2007〕51号 )
4. 关于调整2007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 (津公积金委[2007]9号 )
5. 关于做好200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的通知 (津公积金中心〔2006〕72号 )
6. 关于调整200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 (津公积金委〔2006〕8号 )
7. 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公积金龙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公积金委〔2006〕6号 )
8. 关于200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公积金委〔2006〕10号 )
9. 关于印发《重复设立、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撤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登记操作规定》的通知 (津公积金中心〔2006〕3号 )
10. 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公积金龙卡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 (津公积金中心〔2006〕74号 )
11. 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公积金委〔2006〕11号 )
12. 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公积金委〔2006〕12号 )
13. 关于修改《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的决定 (津公积金委[2005]8号 )
14. 关于做好2005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工作的通知 (津公积金中心〔2005〕55号 )
15. 关于调整200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 (津公积金委〔2005〕5号 )
16. 关于修改《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决定 (津公积金委〔2005〕9号 )
17. 关于单位开立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 (津公积金中心〔2005〕152号 )
18. 关于印发《支付经济租赁房房租、领取失业保险金及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操作规定》的通知 (津公积金中心〔2005〕153号 )
19. 关于印发《天津市按月住房补贴提取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 (津公积金中心[2004]116号 )
20. 关于印发《天津市按月住房补贴归集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 (津公积金中心[2004]115号 )
21. 关于印发《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的通知 (津公积金中心[2004]114号 )
22. 关于印发《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 (津公积金中心[2004]113号 )
23. 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的通知 (津公积金中心[2004]112号 )
24. 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 (津公积金中心[2004]111号 )
25. 关于驻津单位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公积金委[2003]28号 )
26. 关于调整200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 (津公积金委[2003]22号 )
27. 关于印发《关于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职工委托银行按月提取住房资金用以偿还贷款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津公积金中心[2003]62号 )
28. 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管理办法 (津房改资[1998]74号 )
29. 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操作规程 (津住房资[1998]60号 )
30. 关于印发《天津市职工住房公积金储蓄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房改资[1995]113号 )
31.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的规定 (津政发[1995]16号 )
32. 关于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储蓄卡的通知 (津房改资[1995]112号 )
受理时间全年受理
申请条件被纳入低保范围、 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
所需要件

1、身份证及二份复印件
2、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3、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4、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①《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一份复印件
 ②非持证人提取的,还应提供同户籍户口簿及一份复印件。
5、支付配租的经济租赁房房租提取的,
 ①《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赁合同》及一份复印件
 ②《天津市公有住宅房屋租金收据》及一份复印件
6、支付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提取的,
①房屋租赁合同及一份复印件
②《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及一份复印件
③《天津市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领取通知单》及一份复印件。

办理指南

1、身份证及二份复印件
2、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3、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4、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①《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一份复印件
 ②非持证人提取的,还应提供同户籍户口簿及一份复印件。
5、支付配租的经济租赁房房租提取的,
 ①《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赁合同》及一份复印件
 ②《天津市公有住宅房屋租金收据》及一份复印件
6、支付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提取的,
①房屋租赁合同及一份复印件
②《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及一份复印件
③《天津市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领取通知单》及一份复印件。 

两种提取模式
1、自己到柜台办理流程图(适用于所有提取范围)
2、委托银行提取(适用于还贷提取)

 

业务成果经济租赁房房租
咨询电话23191884
受理级别市级
受理地点受理地点: 行政审批大厅
邮编:300161
邮箱:tjspw@tjxzxk.gov.cn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

发表于2014-02-18

没关注过

发表于2014-02-18

还是不错的

发表于2014-02-18

没看明吧~

发表于2014-02-18

天津公积金也可以用来看病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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