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2|下一页
/2页

主题:房价大涨补偿卖家,大伙还再敢去仲裁吗?

发表于2016-04-18
标签:卖家 补偿 房价 买卖双方 买卖合同 

买卖完成后,卖家要求裁定合同无效,买家要额外再给钱?冯先生买房就遇到了这样的事情。2013年3月,冯先生以233万元的价格购入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松岗西路的房产一套,交易完成并成功过户后,适逢国家楼市新政出台,房价如男人房事喷了俳俐森一般如火如荼,强硬坚挺,速度飙升,没想到房子过户几个月后原房主多次向广州市仲裁委员会提出《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以及返还房屋的仲裁请求,但被驳回。

其后,原房主又在2014年以交易显失公平为由提起仲裁请求,广州市仲裁委员会2016年3月1日作出裁定,变更《存量房买卖合同》交易交割为2774683元,冯先生支付房屋差价444683元。(4月11日《新快报》——男子买房后房价大涨被裁定补偿卖家44万)

仲裁,讲究的是公平,讲究的是正义,讲究的是合理,讲究的是合法。“广州这位冯先生男子买房后房价大涨而被裁定补偿卖家44万”,对此,笔者认为,现任广州市仲裁委员会相关责任者应该立即下课而调离岗位。

且不说马先生仲裁申请变更房屋交易价格已过一年失效,且不说第二次裁定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也不说本案不符合“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情形”而“不存在买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显失公平的可变更或撤销的法定情形”,这里仅说通常情况下的“理”和“法”。

市场经济环境下,买卖双方的交易,讲究的是“平等+自愿”,当时的2012年11月27日,马某和牟某在其两个女儿的陪同下在南方公证处进行了委托公证,委托一位姓单的女士全权处理该套房产,可以说,这其中每一位参与者都是自愿的,如果说有不同意见,两位女儿就不会“陪同”,单女士就不会接受委托的;如果说,马先生的父亲99岁,母亲近90岁,两人在签署合同时已无民事行为能力,那么,有什么证据认明其“无民事行为能力”?反观之,是不是年岁大的公民就无权参与市场交易,是不是所有的商场都拒绝老年人去购物?——这是说“理”。

再来说“法”。房产买卖双方,谈妥之后,“一手交钱,一手交出房产证”,且买主在相关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这种“交易过程”是受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保护的;然而,现在的广州市仲裁委员会却裁定买方“补偿卖家44万”,这是公然的“违法裁定”。

在此,我们不禁要问,这房价飙升了,广州市仲裁委员会裁定买方“补偿卖家44万”,那么,如果有那么一天,房价大跌了,卖方是不是也要给买方“补偿卖家44万”呢?市场经济,“潮起又潮落”,商品价格,随行就市,天经地义;而房产交易,就像股票交易一样,今天赚了,明天赔了,赚了,你可以“开怀畅饮”,而赔了,你也别怨天尤人。

这里,笔者不敢说主持这次仲裁的广州市仲裁委员会相关负责人是否有“权钱交易”,但,这种“不合理、不合法”的裁定是“严重违规”,起码说明其不适宜再留在这个岗位上了,应该尽快加以调整,否则的话,接下来,谁还再敢前去“请求仲裁”?!

发表于2016-04-24

友情是长期积淀的,爱情往往是突然到来的;

发表于2016-05-05

小小年纪的我,不想看透那么多,把一切都看透了就没意思了

发表于2016-05-07

生命不是要超越别人,而是要超越自己。

发表于2016-05-07

生命不是要超越别人,而是要超越自己。

发表于2016-05-20

支持

发表于2016-05-23

每个人都一条抛物线,天赋决定其开口,而最高点则需后天的努力。

发表于2016-06-05

人生像愤怒的小鸟,失败时总有几只猪在笑

发表于2016-06-24

能够爱一个人爱到问他拿零用钱的程度,都是严格的考验。

发表于2016-06-28

注册

上一页|1|2|下一页
/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