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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延期入住是否应该得到赔偿 诉讼程序是什么?

发表于2013-05-03

给大家发个案例:
和苑小区C地块官方入住时间为2012年10月15日,但是我们部分房主是2012年11月以后才得到治达公司发放的房屋钥匙并办理的入住手续,现经过了解和苑小区部分房主得到了治达公司赔付的入住违约金,但是我们找到治达公司后,该公司回复我们说不符合赔付条件,现有几点迷惑,请律师指点,我们的要求是否为无理?

1、我们与治达公司签订的和苑小区购房协议入住时间为2012年10月29日,但我们实际领到房屋钥匙为2012年11月19日(有治达公司的办理入住通知单为证),请问我们这种情况属不属于延期入住?

2、我们与治达公司的购房关系是不是属于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项目拆迁部、购房者与卖房者治达公司有关联关系吗?(就是说我们与治达公司之间的问题找拆迁指挥部能解决的了吗?,请明白人给指点一下

3、请问治达公司赔付给部分房主的违约金有标准吗?违约一天和违约十天赔付的金额都一样??有点不明白?

4、请问购买经济适用房产生的纠纷和购买商品房产生的纠纷是否处理上有不同的法律定义

5、如治达公司坚持不赔偿,我们是否可以走法律途径,另外走法律诉讼程序是什么?请指点谢谢!

1.如果合同上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为2012年10月29日,而开发商通知入住的时间为2012年11月19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合同没有特殊约定,一般会被认定为逾期交付,也就是您说的延期入住。

发表于2013-05-03

这么复杂

发表于2013-05-03

一般都会赔钱的

发表于2013-05-03

还是要按照合同走的

发表于2013-05-03

哎,现在都会延期的

发表于2013-05-03

所以开发商貌似会提前规避好

发表于2013-05-03

就是在合同里会有霸王条款吧

发表于2013-05-03

恩恩,这倒是,咱们都控制不了呀

发表于2013-05-03

哎,买房子好难

发表于2013-05-03

等交房更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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