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天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 缴存比例仍各11%

发表于2013-06-07
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例行调整。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1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2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现行最低月工资标准(1500元),不得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16350元)。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保持不变,仍为各11%。

单位可根据自身经济状况,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为单位和职工各15%。亏损企业可申请降低比例和缓缴。企业符合本市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条件的,可申请降低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按照规定或批准的缴存比例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申请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须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同意,并在办理缴存额调整手续前,持相关资料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申请手续。

2013年度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自6月17日开始办理。单位缴存2013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资金到账后,到开立账户的分中心、管理部办理年度信息核对和缴存额调整手续。

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热点问题解答

-缴存额调整时,如何核定职工月缴存额及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单位月缴存额和职工个人月缴存额之和,分别为调整后缴存基数与单位(个人)缴存比例的乘积。

(1)缴存基数的核定

自2013年7月1日起,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1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调整为2012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现行最低月工资标准(1500元),不得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16350元)。单位在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新录用和新调入的职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2013年6月的月均工资。

(2)缴存比例的核定

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变,仍为单位和职工各11%。符合条件的单位可申请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比例为15%,最低比例为5%。

-申请提高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应怎样办理?

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经济状况,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同意,可申请提高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比例最高为单位和职工各15%。

单位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应在办理缴存额调整前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审批手续。

单位在本市住房公积金网站上填写并打印《提高申请表》;单位也可到分中心或管理部领取《提高申请表》并填写。填写后,加盖单位公章及工会印章,到分中心、管理部办理审批手续。分中心、管理部当时就单位申请事项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打印《单位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审批表》,加盖调整专用章后退回单位。单位以此作为核定月缴存额的依据。

-申请降低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应怎样办理?

企业2012年度亏损,且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2012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450元)的,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同意,可申请降低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单位和职工各5%。

-申请缓缴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应怎样办理?

企业2011、2012年连续两年亏损,且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40%(分别为1934元、2180元),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同意,可申请缓缴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

发表于2013-06-07

公积金调整不大

发表于2013-06-07
引用:清风大徐 在2013-06-07 09:40:25写道:原帖
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例行调整。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1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2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现行最低月工资标准(1500元),不得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16350元)。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保持不变,仍为各11%。 
单位可根据自身经济状况,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为单位和职工各15%。亏损企业可申请降低比例和缓缴。企业符合本市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条件的,可申请降低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按照规定或批准的缴存比例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申请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须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同意,并在办理缴存额调整手续前,持相关资料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申请手续。
2013年度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自6月17日开始办理。单位缴存2013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资金到账后,到开立账户的分中心、管理部办理年度信息核对和缴存额调整手续。
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热点问题解答
-缴存额调整时,如何核定职工月缴存额及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单位月缴存额和职工个人月缴存额之和,分别为调整后缴存基数与单位(个人)缴存比例的乘积。
(1)缴存基数的核定
自2013年7月1日起,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1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调整为2012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现行最低月工资标准(1500元),不得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16350元)。单位在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新录用和新调入的职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2013年6月的月均工资。
(2)缴存比例的核定
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变,仍为单位和职工各11%。符合条件的单位可申请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比例为15%,最低比例为5%。
-申请提高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应怎样办理?
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经济状况,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同意,可申请....
 

  最高为单位和职工各15%。亏损企业可申请降低比例和缓缴

发表于2013-06-07
引用:清风大徐 在2013-06-07 09:40:44写道:原帖
公积金调整不大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1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2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