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审议的车船税法草案二审稿吸纳民意,对原草案规定作出大幅调整,降低排气量在2.0升及以下乘用车的税额。现行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小型客车按360元至660元的税额幅度统一计征,2010年10月车船税法草案一审稿将现行规定修改为按排气量大小分档计征,税额幅度为60元至5400元。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车船税税额幅度上调过大,建议经更细致的测算后适当降低。此外,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不少公众也要求降低税额幅度。此外,我国将按游艇长度为计税依据征收其车船税,税额幅度为每米400元至2000元。
乘用车仍按排气分七档
乘用车是指核定载客9人或9人以下的小型客车。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柏林表示,目前2.0升及以下乘用车占乘用车总数的87%左右。草案二审稿提出的修改方案是:仍将乘用车按排气量划分为七档,但将2.0升及以下的税额幅度降低。
张柏林说:“这样,2.0升及以下乘用车的名义税负不会增加。”从税负的阶梯式递进考虑,草案二审稿对2.0升以上至4.0升(含)的税额幅度也相应做了微调。张柏林指出,这样存量车船的车船税收入与原来收入基本持平。
关注车船税法草案二审
将避免“用钱换排污权”
车船税法草案二审稿,删去对“高能耗、高污染”车船加收车船税的规定。此前的草案一审稿规定,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高能耗、高污染”的车船可以加收车船税,并授权国务院规定具体办法。
一些常委会委员、专家提出,由国务院规定车船税的减免是可以的,但不宜由国务院规定加收车船税,而且对“高能耗、高污染”车船很难界定。“高能耗、高污染车船,应该严格禁止使用,不能用税赋来调节,不应鼓励用交税置换排污权。”
经过研究,草案二审稿删去对“高能耗、高污染”车船加收车船税的规定,并在车船税减免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车船税减免的“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定期验车应交纳税证明
根据车船税法草案二审稿,车主定期检验车辆时应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缴纳车船税证明。此前的草案一审稿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对未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登记,不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定期检验是对车辆性能的检验,是否纳税与检验是否合格没有直接关系,建议对草案的规定再作研究,有些社会公众对此也提出了意见。经研究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车辆管理方面有监管措施,数据较全,规定由其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检验手续时,为税务机关依法征收车船税做些协助工作,是可以的。
据此,草案二审稿规定: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查后办理相关手续。本组稿件综合新华社消息
乘用车年基准税额变化一览
排量 车船税额度(旧) 车船税额度(新)
1.0升(含)以下 60-360元 不变
1.0升-1.6升(含) 360-660元 300-540元
1.6升以上-2.0升(含) 660-960元 360-660元
2.0升以上-2.5升(含) 960-1620元 660-1200元
2.5升以上-3.0升(含) 1620-2460元 1200-2400元
3.0升以上-4.0升(含) 2460-3600元 2400-3600元
4.0升以上 3600-5400元 不变
“开门立法”成为常态
“大修”展现民生情怀
据新华社电 备受社会关注的车船税法草案在公开征集意见4个月后,经过“大修”于2月23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修改后的草案在吸取公众提出的立法意见基础上,对不同排量乘用车的税额进行了大幅调整,使之更加符合公众期待。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立法过程中展现出来的民主精神、民生情怀,也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
早在2008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决定法律草案除不宜公开的以外,原则上都要向社会公布。自此,“开门立法”成为一种制度、一种常态。2010年10月底,草案经首次审议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立即根据惯例公开全文,广泛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在1个月时间里共提出立法意见和建议近10万条。
有关方面对公众立法意见和其他方面意见进行了认真梳理、归纳,在修改草案内容时尽量吸纳公众意见,展现出真正的民主精神。当今中国,仅轿车保有量就达9000万辆之多,车船税立法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草案修改过程中,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科学反复权衡群众接受程度,再次测算车主税负,同样展现出高度的民生情怀。
在公开征求意见时,公众提出的一大诉求就是“减负”。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方面经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对税额幅度重新进行测算,最终提出了更加符合公众期待的新方案。根据有关部门测算,按照新方案,排量2.0升以下、占乘用车87%的车主的名义税负不会增加,并且各档税负也基本上相当于车价的0.5%,全国存量车船的车船税收入总额将与目前收入基本持平。
当今时代,各地区各方面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许多重大政策,都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必须看到,一些地方在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过程中走过场、搞形式,甚至出现“被代表”的质疑,结果既损害了群众利益,又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在重大决策过程中,我们必须真诚倾听群众呼声,使决策更加民主、更加科学,也更加符合群众的期待
来源: 新华社 作者: 2011-02-24 07:56
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审议的车船税法草案二审稿吸纳民意,对原草案规定作出大幅调整,降低排气量在2.0升及以下乘用车的税额。现行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小型客车按360元至660元的税额幅度统一计征,2010年10月车船税法草案一审稿将现行规定修改为按排气量大小分档计征,税额幅度为60元至5400元。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车船税税额幅度上调过大,建议经更细致的测算后适当降低。此外,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不少公众也要求降低税额幅度。此外,我国将按游艇长度为计税依据征收其车船税,税额幅度为每米400元至2000元。
乘用车仍按排气分七档
乘用车是指核定载客9人或9人以下的小型客车。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柏林表示,目前2.0升及以下乘用车占乘用车总数的87%左右。草案二审稿提出的修改方案是:仍将乘用车按排气量划分为七档,但将2.0升及以下的税额幅度降低。
张柏林说:“这样,2.0升及以下乘用车的名义税负不会增加。”从税负的阶梯式递进考虑,草案二审稿对2.0升以上至4.0升(含)的税额幅度也相应做了微调。张柏林指出,这样存量车船的车船税收入与原来收入基本持平。
关注车船税法草案二审
将避免“用钱换排污权”
车船税法草案二审稿,删去对“高能耗、高污染”车船加收车船税的规定。此前的草案一审稿规定,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高能耗、高污染”的车船可以加收车船税,并授权国务院规定具体办法。
一些常委会委员、专家提出,由国务院规定车船税的减免是可以的,但不宜由国务院规定加收车船税,而且对“高能耗、高污染”车船很难界定。“高能耗、高污染车船,应该严格禁止使用,不能用税赋来调节,不应鼓励用交税置换排污权。”
经过研究,草案二审稿删去对“高能耗、高污染”车船加收车船税的规定,并在车船税减免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车船税减免的“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定期验车应交纳税证明
根据车船税法草案二审稿,车主定期检验车辆时应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缴纳车船税证明。此前的草案一审稿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对未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登记,不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定期检验是对车辆性能的检验,是否纳税与检验是否合格没有直接关系,建议对草案的规定再作研究,有些社会公众对此也提出了意见。经研究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车辆管理方面有监管措施,数据较全,规定由其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检验手续时,为税务机关依法征收车船税做些协助工作,是可以的。
据此,草案二审稿规定: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查后办理相关手续。本组稿件综合新华社消息
乘用车年基准税额变化一览
排量 车船税额度(旧) 车船税额度(新)
1.0升(含)以下 60-360元 不变
1.0升-1.6升(含) 360-660元 300-540元
1.6升以上-2.0升(含) 660-960元 360-660元
2.0升以上-2.5升(含) 960-1620元 660-1200元
2.5升以上-3.0升(含) 1620-2460元 1200-2400元
3.0升以上-4.0升(含) 2460-3600元 2400-3600元
4.0升以上 3600-5400元 不变
“开门立法”成为常态
“大修”展现民生情怀
据新华社电 备受社会关注的车船税法草案在公开征集意见4个月后,经过“大修”于2月23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修改后的草案在吸取公众提出的立法意见基础上,对不同排量乘用车的税额进行了大幅调整,使之更加符合公众期待。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立法过程中展现出来的民主精神、民生情怀,也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
早在2008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决定法律草案除不宜公开的以外,原则上都要向社会公布。自此,“开门立法”成为一种制度、一种常态。2010年10月底,草案经首次审议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立即根据惯例公开全文,广泛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在1个月时间里共提出立法意见和建议近10万条。
有关方面对公众立法意见和其他方面意见进行了认真梳理、归纳,在修改草案内容时尽量吸纳公众意见,展现出真正的民主精神。当今中国,仅轿车保有量就达9000万辆之多,车船税立法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草案修改过程中,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科学反复权衡群众接受程度,再次测算车主税负,同样展现出高度的民生情怀。
在公开征求意见时,公众提出的一大诉求就是“减负”。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方面经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对税额幅度重新进行测算,最终提出了更加符合公众期待的新方案。根据有关部门测算,按照新方案,排量2.0升以下、占乘用车87%的车主的名义税负不会增加,并且各档税负也基本上相当于车价的0.5%,全国存量车船的车船税收入总额将与目前收入基本持平。
当今时代,各地区各方面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许多重大政策,都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必须看到,一些地方在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过程中走过场、搞形式,甚至出现“被代表”的质疑,结果既损害了群众利益,又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在重大决策过程中,我们必须真诚倾听群众呼声,使决策更加民主、更加科学,也更加符合群众的期待
来源: 新华社 作者: 2011-02-24 0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