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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个人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事宜

发表于2010-09-27

上午干活时候听小吹说个人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事情,我和部门的财务咨询了一下,大概意思是:现在开始正式还款的邻居,可以通过还款证明,在你过去纳税的基础上,将公积金还款的这部门税款减免,虽然不是很多,呵呵。具体如下:我百度的。

天津市地税局《关于个人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个人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可从每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照顾;但个人支付的住房公积金本金及其他形式的住房贷款(如按揭贷款)本金和利息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应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 各单位财会部门在每月扣缴个人所得税时,对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的个人,须要求其提供上一月份天津市建设银行各区县支行加盖现金收讫章的《天津市职工个人住房贷款还款查询单》原件,作为抵减个人所得税的凭证,财会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此凭证,并在每月申报纳税时附上述凭证复印件。
   根据通知的精神,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可以在计算个人工薪所得税时税前扣除。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工薪所得税税前费用扣除标准(即起征点)为2000元/月,假如我校某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为637元/月,按照通知的精神,该老师的税前费用扣除标准=国家法定标准+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2637元/月,该老师月收入超过2637元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的相应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按照通知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书是公积金贷款利息免征所得税的唯一合法凭证。利用公积金贷款购房并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教职员工,请将2009年银行盖章的还款书及2010年还款计划书交本单位财务室,各单位财务人员于2010年3月20日之前进行汇总并形成电子版后统一转交财务处管理科;新增利用公积金贷款购房教职员工,请在还款的第一个月及时带上当月还款书及当年还款计划书到本院财务室办理抵扣手续,由本单位财务人员汇总后才转交财务处管理科;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教职员工,必须于还款当月将加盖贷款银行收讫章的《个人公积金贷款的还款书》由院系财务人员转交财务处管理科,便于及时调整利息金额;还清贷款教职员工,请及时通知本单位财务人员,由本单位财务人员通知财务处不再继续抵扣公积金贷款利息,对于虚报公积金贷款利息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教职员工不及时提交还款书,财务处因此没有合法的抵扣凭证,将无法为您办理继续抵扣手续,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贷款人自行承担。

发表于2010-09-27
发表于2010-09-27
引用:莫希 在2010-9-27 13:32:27写道:原帖
 
 以后叫我东子就行^_^
发表于2010-09-27
引用:dzazj 在2010-9-27 13:53:39写道:原帖
 以后叫我东子就行^_^
 
 
发表于2010-09-27
好复杂
发表于2010-09-27
感谢东子的分享
发表于2010-09-27
引用:莫希 在2010-9-27 13:32:27写道:原帖
 
 莫希,你是少年不知愁滋味,没有贷款,不晓得这其中的道道儿
发表于2010-09-27
引用:kenjoyce27 在2010-9-27 21:44:25写道:原帖
 莫希,你是少年不知愁滋味,没有贷款,不晓得这其中的道道儿
 

 

发表于2010-09-27
发表于2010-09-27

好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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