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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在景区捡到玉石要交公吗? 天河公寓

发表于2012-07-02
天河公寓 在景区捡到玉石要交公吗?
近两天,西九华山4A景区的黄龙玉事件引起网友们广泛关注和热议,被炒得沸沸扬扬。事情发生在端午节小长假期间,北京的王女士在景区玩漂流时意外发现了黄龙玉,引发了一场众多游客寻宝大行动。这一现象引其了景区保安的注意,他们声称黄龙玉归景区,游客与保安人员之间发生了激烈的冲突,最后,保安强行没收了黄龙玉。

那么景区捡到玉石到底属于谁?记得去年的时候,某雇员在戈壁滩上挖到一块玉石并占有,矿主听说后多次索要未果,报案称雇员盗窃玉石,最后宣判“雇员盗窃玉石”不成立,玉石最后判归雇员所有。
《民法通则》规定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玉石属于埋藏物、隐藏物,应该归国家所有,所以西九华山拿走玉石是无可厚非。
《物权法》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这样看来,北京的王女士捡到的玉石显然不是遗失物,所以不存在还给失主的问题,所以应该归王女士所有。
《文物保护法》规定,无主文物属于国家所有,私藏售卖文物属于违法行为。而玉石没有历史印记,不属于文物,在无主状态下被发现应该属于个人所有。那么王女士捡到的黄龙玉之后,是否还要办理相关的手续呢?
有网友认为,“不需要,国土资源局规定,玉石是自然捡到的归个人所有,不需要办理任何手续。
还有网友认为,既然景区没有相关的规定,申明游客捡到黄龙玉不许带走,那么游客就应该拥有黄龙玉的使用权,但是,黄龙玉是在景区捡到的,所有权应该归景区,也就是说游人有即使带走黄龙玉,但是不能对其进行加工、售卖,如果黄龙玉遗失,游客要照价给予景区赔偿。这样一来,黄龙玉就成了一块烫手的山芋,扔也不是,拿也不是。既然景区允许游客游玩是否等同于默认如果游客捡到黄龙玉可以带走呢?
由此可见,西九华山黄龙玉事件凸显了法律的盲点。那么在景区捡到玉石到底归谁?欢迎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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