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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朗钜啊朗钜你到底怎么想的

发表于2012-02-19

       你们高层的策划都是一帮傻X,我要是

法人,我先把当时筹划“人工湖”的那几

个人给开除了,虽然你合同订的滴水不

漏,但是你们赢得liao官司,却赢不liao信

誉,但是这个浅显的道理任何一个正常人

都明白,所以我想你们不是不明白,唯一

的解释就是,你们不打算在天津接着干

了,信誉失不失,对你们已无所谓了,坑

害的却是我们这些无辜的业主。

发表于2012-02-19

恐怕也赢不了官司

发表于2012-02-19
就我个人认为合同还是有漏洞的,请注意分析这段文本的表述 :

   补充协议第22:“凡在签约之前买卖双方任何一方通过口头、书面、实物演及其他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讲解、广告、楼书、、示范单位、沙盘、模型等)所表达和提供信息不再做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对红色字体整理后:签约之前双方口头、书面、实物演表达和提供的信息,不再做为确定权利义务的依据。
那么朗钜与我们签约之后呢?他们仍然以口头、书面、实物演示来表达和提供同签约之前一样的信息,这个应当做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当对合同的意思表示产生两种以上的理解时,仲裁机关应对不利一方的理解认识予以支持。
朗的解释是:之前、之后的都不算,
而我们的解释是:就是退一步来讲,之前的可以不算,之后的必须算。况且我们争取的是之前、之后的都要算。
发表于2012-02-19
引用:搜房网友(过客)在2012-2-19 18:09:45写道:原帖
就我个人认为合同还是有漏洞的,请注意分析这段文本的表述 :
  补充协议第22:“凡在签约之前买卖双方任何一方通过口头、书面、实物演示及其他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讲解、广告、楼书、、示范单位、沙盘、模型等)所表达和提供信息都不再做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对红色字体整理后:签约之前双方口头、书面、实物演示所表达和提供的信息,不再做为确定权利义务的依据。
那么朗钜与我们签约之后呢?他们仍然以口头、书面、实物演示来表达和提供同签约之前一样的信息,这个应当做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言之有理!
发表于2012-02-19
朗距自认为自己聪明,其实不然,在天津不想干了,除非他在其他地区也不想干了,现在网络比媒体还厉害,他在那有项目就在哪给他搞臭。
    朗距要想在地产介立足,最聪明的选择就是解决好天津的问题。
发表于2012-02-19
朗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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