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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事业单位楼7000万以上须国务院批准

发表于2009-11-17

       据中国国土资源报消息,日前,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发布《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以下简称新目录)。

 

      新目录规定,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门、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党政机关新建楼项目,须经国务院批准;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新建楼项目,须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其中,使用预算内7000万元以上的,须经国务院批准。同时禁止党政机关(含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建、改扩建培训(基地)和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建设项目。

 

      新目录规定,商品住宅用地的宗地出让面积,小城市(镇)不超过7公顷,中等城市不超过14公顷,大城市不能超过20公顷(300亩)。

 

      另外新目录还对部分产能过剩产业用地给出了具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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