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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六种情况可不收楼

发表于2008-11-04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条例的规定,消费者遇到下列情况之一可不收楼,并可要求解除原购房合同退还房款及利息。

1、未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竣工验收备案表》等“三书一证一表”的楼房,买受人可以不收楼;

2、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迟交楼(时间超过30天)、又未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买受者的;

3、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

4、开发商经批准改变房屋结构未经买家认可的;

5、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3%)的;

6、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并依照有关规定经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核验确实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购房人在以上任一情况出现时可选择退房,相关违约赔偿责任应由发展商承担。至于其他的一般性问题,如一般性的漏水、小裂缝等,可由双方协商解决,要求开发商在一定工作日内(一般为30天)完成修理工作再通知验收,二次验收通过时再正式收楼。毕竟,收楼验房不是挑选精品,通常来讲,批量开发的期房总有一些瑕疵,建议业主以平常心收楼,不宜一味强求。
发表于2008-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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